律师:保证人绝对有“保证”吗?
2022.12.29
有人承诺:“当他(指债务人)承担不了责任或还不了款时我保证承担责任”这句话时,法律效果如何?

在签订合同时,常会出现担保角色,用物做保的叫物保,称担保物,用人做担保的一般叫人保,称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所签的保证合同叫保证合同,我们常常会在保证合同中看到各种语言描述,其中一句绝对是出镜之王,那就是:“当他(指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或还不了款项时,我保证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承诺的效果如何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个保证的承诺,也就是愿意为主债务合同做保证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法律效果差别非常之大。

那么这句话的效果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在《民法典》实施后,如无明确约定是连带保证的,均认定为一般保证。因此从法律规定和这句话的字面理解都可以直接理解为是一般保证,其法律效果如下:

1、只有当他(指债务人)真的无法还款或无法承担责任时才能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真的无法承担责任或还款一般是指经过司法机关判决并执行过后,仍无法还款的情况才属于“无法承担”,这可能与一般人理解的反正有保证人承担的最终效果区别较大;

2、依《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一定要在6个月内主张债权,超过6个月没有主张债权的,保证人可能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承诺可能就失去了意义,因为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如无特别约定的,正常为6个月,自主债务到期开始计算,并且不中断、不延长、不中止,超过保证期间没有主张主债权的,一般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要证明有主张过债权,方式一般有且只有两种,一是向法院起诉,二是提起仲裁,除此之外都不算主张了债权。

综上:如果出现了这种承诺,表示成立了一般保证合同,但并不代表你的债权会因此绝对有保证人在兜底,万无一失了,如果不能证明债务人“真的无法承担”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有主张债权”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有可能这一句承诺就是一句无法兑现的承诺。

律师提示:

1、如果签保证合同,尽可能签“连带保证合同”;

2、如果主合同到期,但又只有一般保证时,一定要在诉讼或仲裁中二选一进行权利主张,避免错过保证期间,从而无法实现保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