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不给部分集体成员分配䃼偿款,怎么办?
2023.03.07

外嫁女、上门女婿、后迁入或后迁出村集体的集体成员,有资格分得集体征地补偿款吗?

——如果村集体不给分配款要怎么办?

01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

集体成员认为自己的分配权利益被侵害时些部门可以管理?

1.向法院起诉

2.请求有权机关纠正

02

哪些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由此我们认为,涉及到集体成员承包地被征收时,补偿费用的分配产生纠纷的,属于本条第六款,第二十二条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和支持。

03

哪些情形应当申请行政机关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除列举了八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后,又特别做了以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前一款中“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好理解,一般应当理解为没有实际承包,或无法证明已经实际取得承包权,为了确定应当要取得承包权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应当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但后一款中所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这一表述如何理解呢?

通常来说提起诉讼,多数情况下肯定有一个请求数额,那么是不是凡涉及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而提起的诉讼,法院都不能受理呢?我认为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是不合立法目的和司法解释目的的,如果可以这么理解,那基本等于是把所有的征地补偿分配纠纷都排斥在法院管辖外了。还不如直接规定法院不受理土地征收分配纠纷干脆。

因此我认为对这一条的意思主要是指: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依法决议后产生的分配方案,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均是平均分配,一视同仁的情况下,如成员仅对这种分配数额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区别对待成员权利的,我们认为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受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当涉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补偿分配决议或方案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时也可以请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方式解决

04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受各种因素影响,在符合以上8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情形时,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下,有可能法院也并不受理。有时并非法院违法处理,而可能是对法律的解读理解及受地区政策影响所导致!

比如,南方一经济发达的市与一经济欠发达地区合作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其新成立的济经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类案件的受理就特别谨慎,出现了大量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但不受理的裁定!

其引用的法律规定并非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而是较早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我们来看一下其中一个案例中的裁判理由部分:

说实话,对这样的一个裁定理由,我个人认为法院的说理部分并不充分。村集体自治事项不合理,有违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抵触,同时出现了符合前文所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第六款所述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时,符合了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也符合行政机关解决的规定,究竟应当是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其选择权应当属于集体权益被侵害的成员,人民法院一概裁定为应当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实有不当处理之嫌。个中原因可能比较复杂,本文暂不展开深入的讨论。

05律师提醒

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相对一般法律问题要更为复杂,仅从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也许很难理解其适用真谛,其中还涉及到一些特别程序问题,比如成员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是否履行过村集体成员义务、还会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村集体成员是不是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等,这些细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千奇百怪,由于一些风俗习惯等原因也导致了各地对问题的理解千差万别,于是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时有不同,因此律师建议,一旦出现这类纠纷问题,还是要尽早寻求专业人员咨询处理,以免贻误时机,权利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