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归谁管?
2023.03.13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

——补偿款分配纠纷人民法院都会受理吗?

上次笔者写了一篇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不给部分集体成员分配补偿款,怎么办?的文章,这次针对这一问题想聊更透彻一点。先声明一下,由于涉农土地问题体系庞大,可能十本书也写不完,因此本文仅讨论因成员认为分配不公平与集体之间产生的纠纷,不涉及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成员与成员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以及征收行为本身的法律纠纷问题。基础问题是,当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因补偿款分配不公平而产生纠纷时。哪些问题归人民法院处理,哪些问题归行政机关处理?

01.无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征收分配不公纠纷
在相当长时间里,我国大部分村集体的管理事务都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的,村集体中无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产生分配纠纷的双方主体通常一方是村民,另一方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成员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这一程序,村民成员资格一般依户口登记便可认定,因此村民认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公平,认为分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02.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如果出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不公纠纷时,相对比较复杂,因为此时的纠纷双方主体会有多种可能。
第一种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村民成员之间的分配纠纷第二种是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

以上的第一种比较简单,参照之前所说的处理方式就可以了,关键是第二种情况容易出现程序上的争议。会产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在诉讼时已经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对此,从法理上来说应当不会产生异议。

案例1:起诉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020)粤0282民初2252号案,法院说理部分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一部分成员认为自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集体经济组织且认为该成员并不具有经济成员资格,此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有争议。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法院是否有权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实践中法院各有判法,一部分法院会在审理中直接认定成员是否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而也有一部分法院一旦发现案件中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便驳回起诉,要求当事人先找行政机关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认定后再起诉。行政机关认定了其具有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再次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一般都会受理。

从实践中来看,司法实践中目前主流观点是,如产生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资格认定以行政机关处理为主,因此法院直接认定成员资格的情况有但比较少见。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目前各地区规定有限,广东省地区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2:起诉时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广东省高院(2018)粤民申10397号案,法院说理部分

03.比较独特的法院处理的方式
法院还有一种处理方式,相对比较少见,那就是对这一类纠纷人民法院统一都不受理,认为应当是行政解决,也就是说不区分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只要是土地补偿分配问题统统不受理,全部要求当事人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主要是行政解决)。这一类法院的处理方案比较少见,集中出现在极少数法院,其理由主要是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类解决方式的法院极少见,目前仅在深汕合作区法院起诉的案件见到这一裁定理由,由深汕合作区审理后再上诉到深圳中院或申诉到广东省高院的,中院与高院的判决裁定理由与深汕法院均保持了一致,我内心更愿意相信这种情况下,法院本质上还是认为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应当归行政机关处理,但法院在引用法条和说理中并没有表达这个理由,这从表面上看起来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似乎存在一定的冲突,以下案例均是这一裁定理由。

案例3: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8205号案

 法院说理部分

案例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2157号案

法院说理部分

律师提示

正如罗翔教授说,生活中的案件,往往比书本上的案例复杂太多,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相对一般法律问题又更为复杂,仅从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中也许很难理解其适用真谛,其中往往还涉及到一些特别的问题,因此律师建议,一旦出现这类纠纷问题,还是要尽早寻求专业人员咨询处理,以免贻误时机,使权利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