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
——补偿款分配纠纷人民法院都会受理吗?
以上的第一种比较简单,参照之前所说的处理方式就可以了,关键是第二种情况容易出现程序上的争议。会产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在诉讼时已经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对此,从法理上来说应当不会产生异议。
案例1:起诉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020)粤0282民初2252号案,法院说理部分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一部分成员认为自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集体经济组织且认为该成员并不具有经济成员资格,此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有争议。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法院是否有权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实践中法院各有判法,一部分法院会在审理中直接认定成员是否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而也有一部分法院一旦发现案件中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便驳回起诉,要求当事人先找行政机关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认定后再起诉。行政机关认定了其具有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再次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一般都会受理。
从实践中来看,司法实践中目前主流观点是,如产生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资格认定以行政机关处理为主,因此法院直接认定成员资格的情况有但比较少见。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目前各地区规定有限,广东省地区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2:起诉时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广东省高院(2018)粤民申10397号案,法院说理部分
案例3: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8205号案
法院说理部分
案例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2157号案
法院说理部分
正如罗翔教授说,生活中的案件,往往比书本上的案例复杂太多,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相对一般法律问题又更为复杂,仅从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中也许很难理解其适用真谛,其中往往还涉及到一些特别的问题,因此律师建议,一旦出现这类纠纷问题,还是要尽早寻求专业人员咨询处理,以免贻误时机,使权利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