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半年,我曾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相较于现《公司法》的修改做了几期讲座,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了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致此公司法修订草案又进行了一些修变化,预计新修订的公司法今年应当有可能实施,新公司法除了我之前讲过的一些变化外,还可能会有哪些变化呢?
01
立法目的有所增加
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
2、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3、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在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03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
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2、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
3、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
增加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被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律师总结
目前公司法从制度上给予了公司制定个性化公司章程等重要事项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这显示出我国商事法律立法者的思维是开放的,是先进的,但这种开放与先进的思想在现实中,让部分地区公司登记机关的一些落后做法给抵消了,越是落后的地区越是明显,比如目前大量地区的公司登记机关只能进行标准化公司章程的登记,俗称千司一律,这种行政落后于经济发展和立法原意的情况存在,影响和阻碍着公司个性化章程设计的实现,好在沿海发达地区基本上还是可以跟上立法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追求进步的。好在随着广大企业家和商事律师的努力争取、引导和推动,一些地区过去落后的行政服务水平也正在慢慢发生转变,未来肯定是美好的,大家应当共同努力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在商业领域里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