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究竟能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3.04.13

不能胜任工作是不是合法的辞退理由?

答案是肯定的,但用人单位如果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附加的条件,如没达到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如下:

01

不能胜任工作要有明确的标准

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有明确的标准,通常是经双方协商后用工作手册或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了约定,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职责,但劳动者不能达到工作约定的要求标准、不能完成最基本的工作任务(注:任务应当是明确具体与合理合法的)、工作中常犯过失或错误,给单位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等情形的。

现实中最常见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原因是单位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常常因为负责人的一种主观喜好或者过于苛刻的标准等原因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这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较大。

02

不能胜任的工作的证明责任在用人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应当由用人单位对不胜任工作的事实负责举证。

03

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要先进行培训或调岗,如未培训或调岗的,不得直接辞退

即使员工不胜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未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作出辞退处理,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犯这样的错误,导致在这种有利的情况下还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04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培训和调岗后假如劳动者依然不能胜任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不用承担任何解除的成本呢?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合法的,但有两项经济成本仍然要承担:

一是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其它文章中有论述,本文不再讨论。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附案例

广州中院为广州市一般普通劳动纠纷案件能到达的最高审级,因此对广州类似劳动纠纷案件具有参考价值,案件内容较多,为阅读方便,仅截取法院说理部分以供参考。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1民终24734号

胡某华与广州光风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律师总结:劳动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司法实践有很强的地域特点,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学习法律都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还是建议在碰到此类问题时多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免做出错误判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