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竟然可以开除股东?
2023.11.22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一、五十二条首次规定

——股东失权制度

唐律师之前写了两篇文章,“企业家与高管们注意了:若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通过,还是要尽早做安排!”和“股东们注意了,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这一条太厉害了!”分别说明了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对注册资本限期实缴的规定和认缴期未界之时的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从完全自由主义走向了理性自由主义的历史性变化,主要是从鼓励双创为目的到适当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目标的转变。除了此前两篇文章中的变化外,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还首次对股东失权制度进行了规定,也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开除股东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在哪些情况下能开除股东呢?

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宽限期不少于六十日,期限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书面形式发出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草案”的这两条内容开启了公司开除股东的历史,可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具体如下:

1、简化了操作流程,更符合司法实践,此前关于股东失权制度没有规定在现《公司法》中,而是散见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里,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公司法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起步均比较晚、商业环境不够成熟、立法者对商业理解也不太深入有关系。

此前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股东会可以做出让该股东失权的决议。但在现实中,要做出股东会决议并非易事,因为涉及到成功招开股东会与股东会做出合法有效决议两个操作难题,常常在招开股东大会的事情上可能就会止步不前,无法实现。

而现在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直接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未出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强化了董事会的责任,提高了董事管理公司的权力和效率,并且规定,如宽限期满,该应当出资的股东还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直接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无须再象以前那样还要开股东会决定,就能让该股东失权,也就是说,董事会就能成功的开除该类股东。

2、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在简化了股东失权操作流程的同时《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如董事会没有依照本条规定行使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加强了董事履职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董事怠于履行职责。

唐律师在此特别提醒,董事会成员们对本规定的内容一定要特别重视,以免带来巨大法律风险。

对于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也还有待司法实践中明确的地方,比如:原司法解释三中规定,股东会决议能确认的失权股东包括“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两种情形,但新的草案目前只规定了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情形,对于抽逃出资并没有规定在本条内,而是单独在草案的五十七条对股东抽逃出资做出规定,在实践中董事会能否对抽逃出资的股东也行使开除权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或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目前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还未确定生效实施日期,期待新法的出台能更有利于商事案件实务的处理。建议商事律师、董事会成员、企业家们还是应当尽可能多了解相关规则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