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执行难?弄懂新《公司法》的第五十四条,以后公司再也不敢耍无赖了。
2024.02.28

春晚时毛不易有一句歌词写的很好,“如果我们要写年,就不能只写年”。

同样,如果我们要谈“公司法,就不能只谈公司法,还可以谈谈劳动法、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比如说《公司法》和劳动法有关的内容,大家还记得北京中关村那位特别嚣张的女高管吗?她为什么敢如此大胆地说出:“我就是违法了你能怎么样”的一套理论?

其实她是真的揭露了劳动维权与现有公司法的两个现实难点与痛点。

第一个痛点是,劳动者维权程序难

国家设置劳动仲裁制度,其本质是为保护劳动者维权为目的。由于法院案件量太大,如果劳动者去法院起诉,程序比较复杂,先别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如果在稍大一点的城市,光立上案,有时都可能要超过半年时间,因此用一个劳动仲裁程序来解决劳动纠纷,并规定仲裁时效为45天,从理论上会高效很多。但实际真的达到了如此效果和目的了吗?

众所周知,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耍无赖,他会想方设法把这和程序拉到最长,打完仲裁打一审,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再审,结果比直接上法院还多了一个仲裁环节,不但不能提高效率还降低了效率,劳动者常常在这个过程中会感到身心疲惫。

第二个痛点是在现公司法下,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加速到期难

在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并没有达到破产情形,这个案件的执行常常就会进入到一个非常难实现的境地,因为很多公司的对公账户是没有财产的,而公司资本多数是认缴制,原《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有较强的保护,达不到破产情形时,一般不会直接要求股东认缴资本加速到期。这就是为什么北京这家公司的女高管敢如此嚣张的说我就是违法了你能把我怎么样的原因之一,因为你的确拿她没有太好的办法。

对于立案都要立半年的说法,可能有些看过民事诉讼法条文的人或法律专业的学生会很纳闷,法律不是规定了法院办理案件的时间最长才六个月吗?你说立案都要六个月,是不是不懂法呢?我只能说,学法律时,我也这么天真,但这么多年律师经历才慢慢让我懂得了实践中的法。关于办案期限,法律规定是从立案起,一般六个月审理完结。但在司法实践中,从你交材料到立案真有可能会超过六个月,而且表面上并没有违反法条的规定,因为立案的时间由法院掌握着,你提交材料的时间并不一定是真的立案时间,法院的真实立案时间,可能就是在你提交材料六个月后的某一天。

新《公司法》实施后,第五十四条或将改变这一现状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资本加速到期制度,不同于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降低了适用条件,以前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只能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达到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这两种情形下,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出资加速到期,实践中这种加速到期的难度非常高。

现在新公司法直接在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加速到期)。这提高了公司不履行裁决或判决时的责任,因为只要公司有债务不履行,在起诉或执行时就可以要求股东们出资加速到期,如果不履行债务或不履行裁决、判决结果,就构成了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由,以后在公司当被告时,原告一般可能会直接写上要求股东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可能你仅欠员工一千元工资没结清,员工也许会让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一个亿加速出资到位,以前法院依九民纪要精神还能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但新公司法的规定清楚明确,法院恐难再以未届出资期限为由保护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了。

可以预见,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后,第五十四条将成为适用最多的条款之一,所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股东又或是其他债权人,学习和用好《公司法》五十四条,都大有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