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邯郸未成年恶性案件在网上的热议,三个初中生的行为让大家三观震惊。究其原因,主要是家庭和学校教育与管理的缺失,也有很多人认为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做得不够,事实真的如此吗?
家庭教育和学校管理的不足肯定存在,学校与家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关于普法缺失我有不同的看法,实际上现在普法教育很多,学校、教育局、公检法律都常进校园进行普法。但法只是最低的道德,对于严重缺失良知与道德之人来说,仅普法也许不仅对他没有改正错误的作用,错误的普法方法反而可能会造成他们对法律错误的理解,甚至利用的法律的不足。因此普法的方法很重要,了解过一些学校的普法实践后,我发现,很多学校平时的普法方法有很大改进空间,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
过于强调刑事责任年龄
普法目的不是保护罪犯而是要保护守法者,不应过度强调规避责任的内容,而应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态度,加大对否定后果的宣传。
而我们的现在的普法工作,有一个错误的方式,就是读法条,在对法条解读时,过于强调了对法律责任年龄的宣传,未成年人理解能力有限,加上社会生活中网络上碎片化信息的爆发式发展,导致很多人对法律责任年龄产生误解,让一部分不良未成年人错误且简单的以为只要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没有法律责任,错把未成年当成他们的护身符,其实未成年人在违法或犯罪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后果是很严重的,往往会让他们及他们的家庭承受灭顶之灾,许多未成人在违法犯罪后表明,他们错误的以为未成年不用承担责任,才犯下大错,早知道如此,他们也许就会因害怕后果而停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说明,正确的普及违法后果可以有效防止部分未成年人违法,建议学校与家庭及社会的普法工作者们应当注意正确的普法,不要仅仅片面的去宣讲责任年龄问题。
罗翔老师就曾说过,他之所以不愿意去给未成年人做刑法的普法工作,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去普法他认为不仅不能起到好的指引作用,反而会启发那些有犯罪可能的人,他们有可能片面的理解这一规定,反而走向道德滑坡。
二
疏忽或轻视了对法律后果的宣传
现在学校的普法主体除了对违法犯罪的年龄做了过度宣讲的错误普法外,又往往对犯罪后果普法不足,错误最大之处是过于强调了减轻责任的部分,而忽略了对违法犯罪行为有威慑力的责任承担部分。让很多未成年人片面或错误的认为,只要不满18岁,就不用承担后果,如果普法只是起到了如此负面的后果,我认同罗翔老师的说法,“还不如不普法”。我们应当告诉未成人们如下信息。
1、无论是否年满18岁,只要是做了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就一定要承担严重的后果。这里有刑事责任、治安处罚责任、有侵权责任、对家庭对父母的损害、还有社会不利评价等方面的责任。
2、法律规定不满18岁不适用死刑,但不代表不会因此而死。如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不法侵害时,对方可进行正当防卫,或出现见义勇为。在部分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时当场造成不法侵害者损害或死亡的,正当防卫者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不仅不用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见义勇为者还有可能得到社会与国家的褒奖,成为英雄。而犯罪者也许会因此丢掉性命,成为笑话。昆山宝马案就是最好例子。普法应当多普及这种违法行为的负面评价。
普法是一个沉重严肃的事,绝不能出现普完法后,那些坏孩子片面错误仅记住了未成年人不用承担责任这种假知识,不得不说,这一结果有两个原因,一是学校普法工作者法律意识不强,二是以短视频为主的大量网络碎片化信息起到的负面作用(甚至有边跳舞边普法的)。
三
疏忽了对正确行为的鼓励
除了上文对违法行为责任的威慑宣传处,好的普法应当鼓励人们正确的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大力宣传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适用。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是鼓励向善的、鼓励人们勇敢的与不法作斗争的社会,法不能向不法低头是一个社会是否有良善法治的基本标准之一,在这方面最应担起责任的是司法机关,早些年由于一些原因,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过于严苛,造成了很多社会负面评价,一些案件的判决甚至引起社会道德下滑的风险,好在自昆山宝马龙哥案后,由于律师、媒体及全体有正义感人们的努力,以检察机关为主的司法机关工作思路开始有所转变,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之前有了更加正确的理解与适用规则,法治正在进步。
总之,减少未成年违法犯罪,首要还是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而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要普法就要正确的普法,别为了工作任务或流量,敷衍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