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灯定损”事件凸显部分调解工作和稀泥严重
2024.04.10

江西是出文人的地方,在2024年还能创造出新的成语“提灯定损”,不能不说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但个别无良商贩的行为是否能代表一整个地区还是应当慎重看待。这件事情本质有两个,一是法律问题,一是商业诚信问题,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本都不应当发展成为一个不可收拾的结果,但就是发生了。

从法律关系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合同纠纷

从网络传闻来看,属于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中的“租赁合同”,其中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承租人,只要不是故意损坏出租物内的设施就没有损失赔偿一说,出租人提着灯找到的那些损耗,且不说是不是因为承租人造成的,就算真是,这些也都属于正常损耗,不应当赔偿。

从诚信角度来看,出租本质是生意,要靠诚信才能维持可持续发展

诚信必然包含了一般出租行业的商业规则,无论是在哪朝还是哪国,出租房屋一般都会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使用损耗,这是常识,行业把这种损耗都会计算在租金当中,这种故意找茬放在古今中外都闻所未闻,这明显是毫无诚信的做法,这一做法不仅让他本人信誉全无,现在还影响到了当地商业信誉发展。

当然,在市场中有个别毫无诚信的人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解决方案和解决制度安排中我们应当要保证公正,可惜本次事件通过调解,依然确定按房东一万多元无理要求的百分之四十进行赔偿,对这一调解结果很多人提出了质疑,再一次让人们对基层调解制度的作用引起讨论,具体如下。

一、调解不能让一方单独承担不利后果,应当双方各自让步。

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无论是效率还是从成本来说无疑都是不错的选择,但参与调解的双方从表面上来看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由于各种因素的不同造就了地位上必然的不公,比如本事件中的退租人押金还在房东手中,自己不是本地人,面临是否有住处的情况下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此时谈判肯定处于弱势,因此最终的结果定损四折,显然不是公平的结果,这很可能就是这种调解地位所造起的后果,这里的最主要原因除了出租人的不诚信原因外,调解思维也可能是很重要的因素。

二、调解不是和稀泥,应当依法依规。

调解的基础有两个,一是双方有调解意愿,二是有道理,其中的道理无非法律和生活常识,如果违背这两点,那调解就是和稀泥。反观现实,还存在违背双方意愿的强制调解,也存在为了达成调解目的,调解人员对不利或弱势一方想方设法进行心理施压,最后达成有利于强势的一方,而不利于弱势一方的调解,也存在看似调解实则拉偏架的调解模式。如果本着从公平、法律、行业规则的角度出发,用心调解才可能有更加公平的结果。因此我们看到优秀的调解员一定是先从法律规定与行业规则等多角度以理服人而非单方面施压,这样的调解自然才经得起考验。

三、调解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与社会经验。

要做到以理服人,调解有效并经受住考验,调解人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与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仅为了完成任务又无相应的能力只会造成很多尴尬的调解结果,强势一方不仅不会有所收敛还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怛。

调解是很好的制度,但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地解决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矛盾,要从实质出发,而非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