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或曾经是农村户口的人注意了,这部法律关系到你的重大权利
2024.07.23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注:以下或称集体经济组织法)这是首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此前关于这类问题都散见于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单行条例之中,不成系统。经济发展的几十年,农民可以说是付出最多的一个群体。但相关利益有时确实保障不到位,特别是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问题上,往往各地并不统一。一些陈规陋习等原因,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而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这一问题进行很明确的规定,常常使各级法院、基层行政机关、集体经济组织等对各自的管辖及权利义务产生不同意见,各地区规定也千差万别,这给当事人的依法维权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与不确定性,也给司法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难度。这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值得赞扬。

由于我代理过较多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间的纠纷案件,曾写过几篇文章,如: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归谁管?和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不给部分集体成员分配䃼偿款,怎么办?两文中对两个问题做过一些说明,当时对这些问题现在都有了更明确的答案,我们今天可以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和出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的认定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这两个问题进行一下重点讨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取得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最主要的指标是有:“户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三者条件都符合的就应当认定为集体成员资格,实际是这三个内容的重点就是户籍,因为另外两个指标是不太容易确定的,一般来说,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籍,就应当推定为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户籍包括了现在的户籍和曾经的户籍,但如果是属于曾经在的“户籍”类居民类型,可能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两点要求就会变得稍麻烦一些,这也是权利纠纷高发的地方,我们认为,如果有承包过土地,并且有履行过一些义务,还是应当理解为符合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的。

2、生育、结婚、收养、政策性移民等新增人员一般应当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集体经济组织法最终还是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这等于是把这种一般应当认定的情况是否能最终认定的权利或多或少交给了各省与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这可能是为了符合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但还是希望各地尽量不要违背本法的一般原则。

符合以上成员认定条件的,经过认定程序后就享有成员权利,履行成员义务。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退出或丧失

1、可以自愿退出

2、丧失资格,死亡;丧失中国籍;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不包括聘任制公务员;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章程规定的情形必须合法有效)。

3、不得认定为丧失资格的理由,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关系到成员的重大权利与利益,是纠纷的高发地,很多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或管理者常常由于理解不足与思想落后,会出现随意认定成员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况,严重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的合法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法特别规定的不得因为这些理由让成员丧失成员资格,这一规定特别的好,这些不能认定为丧失成员资格的理由分别是: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这一规定应当对于保障成员权益特别重要,避免了各地或各集体经济组织在行使所谓自治权时违规违法,侵害成员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产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1、纠纷管辖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可以说是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法的一大亮点,以往,各地的人民法院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时,法院的态度多数是认为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理范围,这实际是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权最大的一个障碍,很多法院不受理此类起诉的理由说实话并没有什么说服力,但就是因为没有一个合法的理由,说服不了法官立案,哪怕就算立案成功,面对这一问题时法院也是回避处理,认为应当向有关部门先行解决,如对有关部门解决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而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生的纠纷,或对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三个并列的可以,选择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依照本条的规定,法院不能再以行政前置程序或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问题为由不受理或回避审理了,这一规定,我认为是广大农民朋友们最大的维权利好,他实际上解决的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问题,很多人都仅关注实体权利的问题,而我认为,如果程序问题不解决,实体权利就是空中楼阁。从这一条我仿佛看到了广大农民维权的希望。

2、公益诉讼,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同时规定,在确认组织成员身份时如果出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对妇女权益的重视与特别保护,另一方面现实中也确实出现了大量的侵害妇女成员权利的事实,如外嫁女成员资格问题、男女成员不平等资格问题还大量存在,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权益也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与文明和进步背道而驰,应当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