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如被错误刑事拘留30天,是不是被白关了?
2025.05.12

真实案例

一个小伙子,在A省经营培训生意,某天,外省B地区侦查机关前来抓人,理由是涉嫌诈骗,带到B地区拘留,经过30天侦查期后被释放,原因是证据不足。那么请问这30天是不是白关了?

三种理论

人民群众中一直有两种思维,一种总是把自己当成代表公权力的正义者,他们会认为,既然被抓了,那就一定有问题,证据不足被释放只能说明他很狡猾,属于坏人没有得到惩罚,为他提供帮助的律师等所有人都是坏人,甚至认为由于程序问题而造成他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的法律也是坏的,这是有罪推定论的支持者。

与之相反的是另一类较理智的人,他们会把自己代入案中,认为既然侦查了30天还证据不足,那么就是被冤枉的,侦查机关在一开始就错用了权力,而且要拘留30天才放人,是用尽了侦查时间,这严重损害了嫌疑人的权利,如果由其发展,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被成为嫌疑人,对这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权力必需严格控制,否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是无罪推定论的一方。现代法治国家都采用这一思想。

我国目前表面上是无罪推定,但司法实践中实际是介于两者之间,即“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被认为有罪”,意思是未经法院审判,虽然不被认为有罪,但也不必然被认为无罪。介于是否有罪不明确的状态当中。

也因此如上案例中被拘留30天才被释放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就成为了比较常见的状态。那这种情况发生了是不是就白白被拘留30天了呢?

理论上不是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实践中是否难以追责,是一个涉及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和权利救济的复杂问题。以下从法律依据、责任形式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错误拘留的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规定,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需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

1.违法拘留:如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例如未经批准擅自拘留)、超出法定拘留期限等。

2.错误拘留:拘留后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最终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果有批捕的,拘留的责任就比较难追,并未申请批捕的又分多种情形。

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违法刑事拘留或超期拘留,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人民警察法》第50条:人民警察违法办案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形式

1.国家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错误拘留期间的人身自由损失(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并可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等。

程序:受害人需向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若不服决定可向法院赔偿委员会起诉。

2.个人追责

行政责任: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可能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处分。

刑事责任:若构成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犯罪,依法追究责任(如《刑法》第247条、第397条)。

但现实情况很可能并非理想状态

原因如下:

、实践中追责难

尽管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形式,但实践中受害人维权和追责仍面临以下挑战:

1.举证困难:

受害人需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违法拘留”或“明显过错”,例如程序违法(如超期拘留未报批)、缺乏基本证据等。

办案机关可能以“合法侦查行为”或“证据保密”为由抗辩。

2.责任认定模糊:

错误拘留是否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还是因“证据变化等客观原因”,实践中界限模糊,办案机关倾向于后者以避免追责。

司法机关对“错误拘留”的认定标准较高,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3.内部追责动力不足:

办案机关内部追责多依赖自查自纠,缺乏外部监督,易形成“护短”现象。

办案个人责任往往以“工作失误”定性,罕见追究刑事责任。

4.地方保护与程序拖延:

国家赔偿程序可能被办案机关拖延,甚至以“协调”方式迫使受害人接受较低赔偿。

跨区域或敏感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5.当事人维权成本高,且心理压力大:

维权涉及到时间与经济成本,从经济角度并不一定很合算,通常只有那些收入较高,又较真的人才会不从经济角度考虑而从自身权利角度考虑。此外,既然有一次错误办案,那也可能有第二次错误办案,如果维权,有可能面临威协,当事人往往担心二进宫,心理会承受巨大压力,因此很多人在被关30天后释放时,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并不敢维权抗争,这确实也反应了目前的司法现状,许多落后地区以刑事手段干涉经济纠纷并不少见。

改进与维权建议

1.强化外部监督: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倒逼办案机关规范执法。

2.完善证据制度:要求办案机关在拘留时同步记录证据和理由,降低受害人举证难度这一举证责任本就应当倒置,但现实中运用且碰到不少阻力

3.司法救济途径:受害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或向纪委监委举报办案人员渎职行为。

4.推动司法改革:近年来“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推行,已逐步减少错误拘留的发生。

5.严格执法者直接承担责任的立法与可操作性:错误执法者一定要承担错误执法的责任,较少承担责任是办案人员产生侥幸心理从而侵犯人民权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从制度上做到有违法行为必须要进行处罚的基本原则。

6.简化赔偿流程:从申请赔偿转化为主动赔偿,减少受害人负担。

总体来说,法律层面,办案机关错误拘留需承担国家赔偿及个人责任,但实践中因举证困难、责任认定模糊和内部保护等因素,追责仍存在较大难度。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望逐步改善,但现阶段受害人维权仍需依赖专业法律支持和持续推动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