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晚上,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迎来了2019年最后一期大讲堂——第三十九期骏道大讲堂。本期大讲堂邀请到我国法学理论界大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座教授,中国法律逻辑学会会长张继成教授。
张继成教授,主要从事法律逻辑、法理学教学和科硏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学术硏究的特色是用逻辑学、哲学(认识论、价值论)等方法对法律问题展开交叉研究。代表作主要有《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事实、命题与证据》《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规范研究》《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内在逻辑》《论命题与经验证据和科学证据符合》《法律推理模式的理性构建》等。
比如,《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可以考虑修改为“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其中,用“或”比用“和”更能体现法律实施的内在规律: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现实中是以选择的方式出现的,而并不必然同步出现。这一修改并不意味着“和”是错误的,而只是意味着用“或”来表达二者关系更为准确。
在法人分类方面,张教授借助“公法人/私法人”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划分标准,重新梳理了《民法总则·法人》的逻辑导图。
法律规范虽然不可能完全符合社会现实,但是文字上的缺陷和逻辑上的缺陷要尽可能避免。这不仅是代表民族精神法典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广大律师日常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而且,在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由于人工智能的算法是通过逻辑来实现的,逻辑能力的重要性会更加显现,张教授希望各位律师意识到这一点,不仅用逻辑连接法律和事实,也用逻辑连接过去和未来。
讲座中张教授剥丝抽茧,用逻辑方法来透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范,结合法条指出了法条所存在的逻辑错误,引导在场的律师体会逻辑方法在法律规范表达中的妙用。各位律师认真聆听、积极互动,现场气氛活跃。讲座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 图:合照留念
- 图:主讲人 张继成教授
- 图:张教授与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合照
- 图:讲座现场
- 图:讲座后张教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