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线上学院第四期如期而至。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俊佳律师就“企业新招劳动者之风险——未雨绸缪,防范未然”问题进行线上直播分享。
李俊佳律师在分享中提到,企业新招劳动者既是企业自主用工权的体现,也还需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因此,企业在招新劳动者之时,不能肆意妄为,以自己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进行抗辩。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企业具有人力、物力、财力上面的优势,具有先天的优势。而劳动者不具备且企业的上述优势,而且还受到企业的管控,依附于企业。因此,国家为了平衡劳资关系,在立法之时进行了一定的干预。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得以实现。
本课程主要从三个大方面进行梳理分享,即招聘、录用、试用期。首先,李律师针对招聘环节提到,企业招聘条件中不要带有歧视性的文字、不要夸大不是宣传、要注意审查劳动提供的资料、此外还不得收取应聘者的证件财务作为抵押。因为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就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或者是未尽审查义务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其次,在录用的过程中,李律师提到,作为企业尽量保存应聘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此外还需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面临仲裁或诉讼的风险。再次,李律师对试用期的分享也给大家作出了清晰的解答,告诉大家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同一企业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对于企业对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以后发现劳动者不符合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者是未达到试用期最高限的,双方协商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直播接近尾声时,有听众进行提问,进行互动。李律师针对听众提问再次就试用期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享。最后,从与李律师交谈中得知,企业为防止风险的发生不仅要做到合法而且还应该符合情理,如果企业掌握了情、理、法三者之间的恒平点,风险则可防可控。我想用霍姆斯大法官的一句话结束本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