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线上学院 l 第十二期
2020.05.19
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线上学院第十二期于2020年5月19日如约与大家见面,本次课程分享人是骏道所近期推出的微型宣传视频中的分享律师张磊文律师,张律师主要根据自己在办理票据类案件的实践经验从原告与被告两个方面给大家讲解做好票据类纠纷的实务操作具体事项。本期分享的主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实务》,分享人主要围绕我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成功案例,主要为大家分享了以下常用的法律知识:

第一部分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介绍以及办理此类案件时的注意事项。第二部分是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的实务操作。

关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什么?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根据200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第2号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而规范制定的,中国的票据业务由纸质版过度到了电子版。

2、电子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数据的交换和交易,全部的出票、背书、转让、承兑、追索等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完成。

3、接入的机构只有两种,银行和财务公司,其中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的就是商业承兑汇票。一般的客户交易只能通过银行网银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交易操作。

4、电子票据具有一般票据的特征,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主要包括流通范围广、流转速度快、不在受到地域限制。缺点是网络数据的通病,有可能因为数据的不完善或者是承兑人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承兑。

5、分享了支票逾期承兑、逾期追索之后,起诉要求返还票据利益的经典案例,帮助理解和解释票据的无因性。

6、分享了电子类商业承兑汇票的专业术语,如承兑、签收、驳回付款请求、应答以及既不签收也不驳回拒绝应答的特殊情况。

票据类业务的注意事项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也可以进行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操作,但是实践操作中面临存在大量没有真实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之一筹集资金为目的的虚假交易,也就是虚假贴现,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只能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处理。

2、民间贴现属于违法行为,虽然大量存在,但不可以向前收追索,根据《九民纪要》第101条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应当中止民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实务中应当避免追索民间贴现的前手。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的实务操作

1、首先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又分为期前追索、期中追索、期后追索,分别有不同的结果。

2、追索的期限和时效,拒付后对前手的追索时效到期日后的六个月,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时效为三年。

3、一般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案件,正常的提示付款后遭到驳回付款提示的,也就是遭遇拒付的,系统中会有记载,可以通过系统向前手发起追索,追索未果后可以起诉追索。

4、特殊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追索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是无法及时取得拒付通知,因为承兑人与规定的代为应答人为同一人,承兑人既不签收也不驳回,保持这个僵持状态可能导致持票人事实上无法进行系统的追索操作,也不可能取得拒付通知。

5、分享人的破解方法为“要求持票人的开户行出具没有兑付的证明。”

6、在选择法院、选择被告、选择应诉策略时要注意当地的司法环境,尽量避免与出票人、承兑人的直接对抗,选择能够快速执行回款的目标,并且通过策略使得法官做出唯一性选择。

分享人特别提醒:本次分享的目的在于使大家能够做好此类案件的原告与被告,而非参与票据的相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