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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继伍远亮律师在5月8日在联合会学堂直播后,网上平台观看直播量达4万,反响热烈。2020年5月14日,联合会学堂再次邀请到我们的伍远亮律师到直播间开讲。本次开讲的主题是《老板的交易困惑与隐忧》——签了合同不代表万事大吉。

15期的联合会课堂,伍远亮律师说到如何利用好合同,让交易更安全、更高效。
(详情回顾请点击《老板的交易困惑与隐忧》——如何高效、安全的达成交易
如何利用好合同,让交易更安全、更高效
伍远亮律师在第15期学堂上分享了
三个交易观念+三个交易步骤
为大家解决交易的“安全”与“效率”的问题
本期的分享中,伍律师为大家在高效、安全的达成交易后,合同也签订了,那是不是就等于万事大吉了呢?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都是在履行的过程中逐步升级并最终形成纠纷的,而这个形成纠纷的过程,很多时候都是企业自己造成的。
伍律师说:“我在给很多企业做全程顾问的过程中,经过与老板、业务负责人等深入的沟通后,在帮企业整理、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催收难、合同纠纷多等问题的形成的原因时,我有一个发现,我发现:‘公司的好客户或公司的坏客户都是公司自己培养出来的、公司自己惯出来的、公司自己宠出来的’。”
坏客户都是宠出来的
签了合同不等于万事大吉
例子 1

以一份长期供货合同为例,合同签订了,也约定了每次订货时“款到发货”或者是“货到付款”。

第一次订货,客户严格按约定把款打过来了或者是货到了也立即付款了,大家合作很是愉快。第二次也是,第三次也同样遵照合同的约定。

但在第四次时,客户这些货很好,很好销,卖得也很快,想急着要再要一批货。因为公司财务请假,你能不能先帮我发货,等财务回来,两批货的款一起付。

面对客户提出这样的要求,我想十有八九,一般都会在第三批货还未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就再给这位客户发第四批货。

那么有了这一次,客户就有第二次,当客户问你要第五批、第六批货时,同样以一些理由又让你发货,你又发了,但回头一看客户已经有四批货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及时支付货款了,且金额还挻大。

这时想起来要向客户催货款了,客户呢也爽快说马上给您付,你能不能再给送一批货,并在收到货后与前几批货款一块结清,你一听,也高兴呀,又兴高采烈的送了第七批货。货送出后,客户也签收了,但却迟迟未见支付货款,而一统计总共交易了七批货,但却有五批货款未收回,且数额还不少。这下急了,联系对方吧,要么电话打不通,要么打通了没人接,要么接了说明天一定解决等等,总有理由?

最终无奈,形成纠纷,本想法庭上见,但对方还不出庭。好端端的一个生意,不但一大笔货款未收到,还整出了官司,整出了一肚子气。

下面来细分一下这个过程:

您会发现例子上这个拖欠货款、违约的客户正是我们自己培养出来的。

作为卖家,如果在客户出现第一批货款未付时,我们能及时止损,能及时的提醒客户遵守合同,并且自己也坚持在未收到上一批货款时坚决不出下一批货,并委婉的跟客户讲清楚公司的出货流程与审批,我想大多数情况下,客户会愿意遵守合同的。

而作为买家,他本意本来只是想延迟点付款,看贵公司这么好说话,这么的不按合同办事,他觉得就再等等呗,最后一看这么大一笔钱,能不付多好,就干脆选择不付了。

看看这整个过程,这个客户正是由于卖家的宽容,培养了一个拖欠自己货款的客户,最后造成公司营业额很高、生意也不错,但公司账上就是没有钱,股东也无钱可分红,公司应收账款很多,实际到账很少,如果这样的客户一多,就会造成严重的资金链的断裂,造成公司经营的困境,甚至是破产关门。

这样事我们是要避免的,那如何去避免? 

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跟进合同的履行,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安排专人跟进合同的履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至少可以解决公司四个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带来四个方面的好处:
好处一:规避自己违约的麻烦。
好处二:减少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好处三:解决应收账款的催收的老大难问题
好处四:帮助公司筛选优质客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签了合同不等于万事大吉

伍律师给我们分享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双方变更的发货人、收货地址、收货人时怎么处理?买卖双方变更付款人或收款人时如何处理?

第二种:疫情当下,引发的合同履行问题的处理。

(在此我们仅整理第二种,有需要咨询的可联系服务秘书找到伍律师)

这次突发的疫情,让很多的企业,很多的行业都措手不及。其中因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更是相当普遍。为处理好因疫情的关系而引发的合同履行的问题,伍律师分享一些实用性很高的方法给大家参考、借鉴。
第一,不要当然的认为 “此次疫情包括政府的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 ?它也可能是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三个方面,即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某些政府行为。
“情势变更”是指所谓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发生了变化。该种情势非常广泛,凡是能够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都应属于“情势”的范畴,可以是经济方面的情形,如金融危机、汇率变动、市场行情等,也可以是非经济方面的,可以是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事件、政府行为等。
  •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它们导致的合同责任不同。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当然免责”,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部分履行、延期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免除违约责任。在出现了不可抗力以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举证和通知义务后,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而情势变更属于裁定免责。就是说在是否免责要经过司法程序的审理和判决。
即情势变更原则只是赋予了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应当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案情作出裁决。
如果是构成情势变更,受影响的当事人以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虽然不承担诸如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但是,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案情、履行情况等以及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那么,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而言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如何来判断,他们影响到我们合同责任的承担。也影响到我们在实际处理合同履行的问题时的方法和选择。
伍律师个人通过研究非典期间的相关案例,结合现有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审判一些指引性规定。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性质上终究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取决于本次疫情本身与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具体影响?
(1)如果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等,则属于不可抗力;  
(2)如果在疫情或防控措施下,合同完全能够继续履行,只是合同履行后将导致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没有意义),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进一步说,不可抗力影响的是合同履行本身,而情势变更影响的是合同履行的结果,并以此认定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伍律师以租赁合同为例:疫情期间,出租人是否真的要减免租金?承租人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房东减免租金?详细讲述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情况。

大家可以依据伍律师的建议对照一下自己在合同面临的具体情形,并依据讲的操作方法作出处理。
 
签了合同会自动解除吗?
签了合同不等于万事大吉
伍律师从不同的情况给大家一个参考:

第一种情形:约定解除。

看合同中是否有自动解除的约定?

约定的自动解除是否附有条件?

再根据这些约定和约定的条件来判断是否自动解除。

第二种情形:协商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第三种情形:法定解除

比方说:“(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从以上三种情形看,合同有按事先的约定进行解除,有在履行过程中的协商解除,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但这些与我们日常经验理解的自动解除不一样。

以上就是本期学堂的核心精华,感谢大家的收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