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线上学院 l 第十三期
2020.05.28

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线上学院第十三期于2020年5月28日如约与大家见面,本次课程分享人是骏道所近期推出的微型宣传视频中的分享律师区文峰律师,区律师主要结合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司法数据以及社会各领域的事例,浅谈企业商标在注册申请和维权使用两个环节法律风险。

本期分享的主题是《企业商标在注册申请和维权使用》,分享人主要围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社会的相关事例,为大家分享了当前社会市场各企业商标布局和维权的意识:

第一部分是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事项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时机”把握:宜先不宜迟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自然人、法人而言,其商标是否注册,不是强制性规定,由此在实务中,经常有两种不同观点的人群进行对抗,一方为“先公开使用后申请注册”,另一方为“先申请注册后公开使用”。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观点,从“商标注册申请流程的真面目”、“喜茶花费重金改名”、“喜茶利用商标专用权与‘喜茶兄弟’进行维权斗争”、“鹿角巷因错过注册申请时机,被市场山寨店恶意抢占市场份额”、“网红直播李佳琦的将‘李佳琦’‘口红一个’‘OMG买它’等商标提前注册布”、“借疫发财,缺乏底线和良知的不法企业抢注‘火神山’‘李文亮’‘钟南山’为商标”等现实事例,区律师认为,面对如今社会市场的“流量时代”,若不提前抢占先机,在公开投入生产使用前就进行商标布局,则可能因此遭受他人的抢注,进而增加自身的维权成本。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类别”选择:结合经营范围和未来发展规划,针对性地合理选择

商标注册申请时,除了需要商标名称以外,企业还应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规定的45个类别及若干个类似群组,结合自身经营范围,未来产品或服务的扩充规划,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关联的“类别。

 

第二部分是企业商标维权使用的事项

(一)商标的“使用”与“维权”关系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的知名度也在于使用。商标的作用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况且,由于“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倘若经营者将稀缺的商标资源通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未能真实有效使用,导致该商标无法在市场流通,无法让消费者得以认知,不仅让该商标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使该商标根本无法通过使用凝聚价值。

在上述基础上,《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赋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以“商标权利人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得权利。另外,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时,侵权人也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关系

1.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关系: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若该商标的“图案”是经特别设计,满足美术作品条件时,应同时将该“图案”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对于电影、动漫等文化作品时,创作者应该密切关注作品内容的“角色名称”,适当考虑将该“角色名称”也进行商标的注册申请。

2.商标权与企业字号的关系:企业字号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正因如此,若企业的商标与字号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将自身字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从而形成全方面的保护。

3.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对于某些企业产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若企业在发现被他人抄袭、模仿时,通过“搭名牌”方式不当的利用企业本身的知名度,此时,企业可从不正当竞争方向予以维权。

 

分享人特别提醒:本次分享的目的在于使大家能够在如今竞争的社会市场中,利用商标的提前布局,有效地获得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