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线上学院 l 第十七期
2020.07.24
《公司法》2005年修订增设第16条,在肯定公司具有对外担保能力的同时,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过有权机关的决议。但由于《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并且受到立法价值取向的影响,也就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纠纷,涉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合理平衡,导致司法实践中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明显。因此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二章第六节对历来备受争议的《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裁判规则进行了“一锤定音”的明确。
担保合同成立前,作为债权人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1)审查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的关系,目的是判断担保公司提供的是关联性担保还是非关联性担保。主要的渠道比如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平台,在平台上债权人可以查询到该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
(2)审查担保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相对于上一项,债权人是比较难以自己获得的,因此我们的建议是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担保公司主动提供,再去审核其中的对外担保的规定,如决议机构、决议人数等。
①若为关联担保: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出具决议,决议需在排除被担保人表决权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同时决议签字人数需符合章程规定。
②如果是非关联担保,只要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和签字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