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刑法的罪与非罪–浅析张玉环案件与李心草溺亡案件
最近张玉环案件和李心草溺亡案件被曝光后引发社会大众的热议,一个是坐牢27年后再审被判无罪,一个是历经10个月的侦查后同行人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那么在刑法上罪与非罪之间的差别是什么?法律上又是怎样进行定罪量刑的呢?
对此,我们在这里就两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简单解析,希望大家能从更多的角度来理解这两个案件。
一、 张玉环案件
(一)案件时间线梳理: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张家村的两名男孩被人杀害后抛尸水库;
1993年12月29日,邻居张玉环被逮捕,时年26岁;
1993年11月3日和4日,张玉环作出两份承认杀人的笔录;
1994年1月,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当庭翻供,表示自己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2年执行,张玉环不服并上诉;
1995年3月30日,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2年执行,张玉环再次上诉;
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2017年8月,张玉环向江西省高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请求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其无罪;
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院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张玉环无罪。
(二) 本案中涉及的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简单来说是指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和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不应判其有罪,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张某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依法改判张某环无罪。主要理由是:(1)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本案没有证实张某环实施杀人行为的客观证据;(2)张某环仅有的两次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3)原审认为张某环的供述与尸检鉴定相吻合,系先供后证,与事实不符。
最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1)原审被告人张某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除张某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3)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某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某环有罪。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单来说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作为审判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本案中也是根据这一规则,认为张某环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大家细心留意的话会发现张玉环案件中在早期审判时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提供刑事辩护,而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重要作用就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即在未被判决有罪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以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1.侦查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而往往如果案件本身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被释放,不会被起诉或判刑了,所以通常来说在侦查阶段有委托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是非常重要的。
2.审查起诉阶段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需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也仍旧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调取收集证据、会见被告人;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律师可以直接经委托后参与庭审活动,在庭审过程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罪轻以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并提供证据证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现在,我国针对刑事诉讼已经启动了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基本落实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需要。
(四)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可以分别由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其中最为普遍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只要符合申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具体的情形如下: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如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数额又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本案中张玉环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为346.75元;还涉及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
二、李心草溺亡案件
(一)案件时间线梳理:
2019年9月9月,19岁李心草应室友的邀请去到酒吧跟朋友聚会后,于盘龙江溺亡;
2019年的10月12日,李心草的母亲将事情发到了网上,并曝光了李心草生前在酒吧的视频,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尤其是视频中还有“扇耳光”和“强制猥亵”的情节;
在面对发酵的舆情,2019年10月14日晚,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李心草落水死亡最新调查情况,决定由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李心草的死亡立案侦查;
2020年8月12日,昆明检方才最终通报李心草溺亡案件,李心草溺亡涉案男子罗秉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
(二)为什么最后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而非早期受案调查的强制猥亵罪起诉?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听起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强制猥亵罪,前者较重,但从具体条款规定上来看,一旦强制猥亵罪确认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量刑的标准会比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要高。而根据媒体报道,自2020年1月第一次侦查终结,案件已经两次移送检察机关,但被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所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提起公诉,是因为综合研判案情以及音视频等证据,排除了罗秉乾涉嫌强制猥亵,但罗秉乾因疏忽大意未能制止、避免李心草的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的同行人在本案中有无被逮捕或被调查?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报道,案件的另外两位同行人在立案侦办中被批准逮捕,但此后经审查,该二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被取保,现在仍在侦查过程,因此现在很难断定他们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同行人在民事方面,可能会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至于最终结果怎么样以及如何定罪判刑还需待最后法院的判决。
其实无论是张玉环案件还是李心草溺亡案件,我们都始终希望无论是谁都需要恪守一个准则,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同等重要的!无论如何去做,也不管理由是什么,邪恶的种子是长不出正义的大树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