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律师会见,这点事
一、会见目的
(一)确立委托
这是针对第一次会见而言,一般来说,律师首先是受当事人的家属委托去会见,但律师还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才能开展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因此第一次会见当事人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委托会见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当事人同意的,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确立委托关系,当事人不同意的,则应在会见结束之后解除与家属的委托关系。
(二)了解案情
了解案情是为了我们能够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这是我们进行实体辩护及程序辩护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通过阅卷了解案情,所以必须通过亲历案件的当事人来了解,这样我们才能视情况开展如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等工作。
(三)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会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我们律师的价值所在。会见过程中的法律服务,既包括对刑事实体法及刑事程序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也包括权利告知、证据核对及庭前辅导等方面的服务。
二、会见前准备
(一)会见材料准备
1、委托材料。委托材料必须完备才能会见当事人,实践中,去看守所会见须准备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与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等的复印件)。这里需要关注的是,有些看守所对委托材料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说广州的看守所就要求会见提交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与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都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以及律所公章。
2、会见笔录。会见笔录用于会见时对会见内容的记录,最好会见前准备好笔录。我个人是会提前做好会见笔录的,我会将会见时所要向当事人提的问题和需要当事人了解和掌握的有关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提前写入会见笔录。这样一方面能节省会见时间,另一方面当碰上天马行空跟你聊的当事人时,可以避免话题被带偏,实现会见目的。会见笔录的具体内容我将会在第三部分会见中详细说明,当然会见笔录的具体问题要针对案件本身来进行设计,比如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要着重关注非吸的内容,公司情况,当事人职务及获利情况、涉案金额等内容,对于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会见笔录应重点从容留地点、时间、参与吸毒人员、毒品种类及数量等情况予以设计。
3、案卷材料。案件材料是否可以一同带入会见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但在深圳及广州地区的看守所现在都可以将案卷带入其内。
4、笔、印泥。笔是为了律师书写会见笔录和当事人签委托书时使用,印泥是为了防范看守所未有时,给当事人在会见笔录和授权委托书上按手印时准备的,贴心的律师还可以准备纸巾,在当事人按完手印后给他擦拭手指。
5、特殊情况下会见的材料准备。如疫情期间的会见,目前基本要求会见律师须提供健康码、行程轨迹,律所提供的健康证明,律师个人提供的健康承诺书,并须佩戴口罩,深圳地区看守所还需要佩戴头套、脚套、穿防护服等,广州和佛山的看守所面对面会见还需要核酸检测,这些事项都需要提前了解,否则很可能无法成功会见,这不仅影响律师的办案,也会有损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和期待。
(二)会见心理准备
1、建立信任的心理准备。刑事律师须在会见前对当事人做好一番调查,可以通过家属了解当事人情况,包括年龄、文化教育水平、性格、爱好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准备话题,心理上要做好如何与当事人打交道及如何拉近距离、建立信任的准备。
2、态度方面的心理准备。一方面,不能摆着“代表公正、代表法律”居高临下的态度,而只能是依照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要尊重当事人,平等地与当事人交流,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感性,要做好不能尽信当事人一家之言的心理准备,须与当事人保持理性的距离。
(三)其他准备工作
1、提前了解看守所位置,看守所律师会见的难易程度,会见工作时间及办理会见手续的程序。
关于看守所的位置,一定要事先查好,由于看守所的位置在各类地图软件上显示不了,所以前往的时候最好事先查好临近看守所的标志性建筑或所在路段,以便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以广州市为例,以下是广州市各看守所的位置。
关于看守所律师会见的难度、会见程序、会见难度都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网上搜索或者通过当地律师了解,特别是要关注一下律师会见的难度。一方面要了解看守所关押人员的多寡,如人员多则需要提前预约或者提前赶到看守所拿号;另一方面须了解案件涉案人数的多寡,我们曾遇到过某个合同诈骗的案件侦查阶段抓了100多人,看守所需要安排会见律师的顺序和日期,导致当天会见未果。因此,为保障能顺利会见,需要关注以上两个方面。现在广东省内的会见一般都是需要在粤省事上提前预约。
2、会见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因此办理这两类案件时在会见前需要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申请通过之后才能前往会见。还有一类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现在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部门负责侦查,虽然该类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是否需要审批没有写进刑事诉讼法,但是并不意味着这类案件就不需要经过申请,所以实践中我们有对这方面的问题多加注意。
3、执业风险防范准备
一方面,要规避违法承诺的风险。有些家属和当事人对律师的期望往往很高,比如说希望律师能够马上“捞人”出来,能够给案件结果做出确定的预测,我们碰到类似这样例子也很多,这时候作为律师我们切记不可做类似的承诺,法律之外的事情我们不能做,我们的做法是在与家属交谈的时候做好案件沟通笔录和会见笔录,将不予承诺的提示明确记录,由家属和当事人签字,规避可能给律师带来的执业风险。另一方面,避免陷入包庇同案犯或串供、协助作伪证的风险。有些前来咨询的人员,即使是家属,都有可能是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甚至是同案犯,这就提示我们一定要做好沟通笔录,防范执业风险。
三、会见
(一)会见内容
会见有四大内容:
第一,了解当事人个人情况,确立委托。会见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身份、家庭情况、身体状况等,以判断当事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与当事人自身相关的量刑情节,如是否有重大疾病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是否有精神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初犯或累犯等等;其次要表明自己的身份,说明自己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接受哪位家属的委托前来会见,可以通过转达家属问候或者寒暄等方式与当事人拉近距离,取得其信任之后再询问他的委托意向。
第二,了解案件情况。这是会见的核心内容,这里所说的案件情况,包括案件发生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类情况,了解事前当事人是否有预谋,了解事中案件具体发生经过,了解事后当事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情况。律师应当根据事先准备好的会见笔录中的问题有逻辑性有针对性地积极引导当事人诉说案情,避免当事人毫无重点的滔滔不绝。
第三,了解讯问情况。律师在会见时要询问办案机关讯问当事人的情况,包括讯问次数、每次讯问的内容、办案机关讯问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等等,这是我们了解案件证据情况的途径之一,也是我们是否进行程序辩护的判断依据。
第四,提供法律服务。首先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正当权利,比如说免于自证其罪权、获得休息、核对讯问笔录、申请补充鉴定等的权利。我们就碰到过某当事人不看笔录就签字的实例,直到律师会见时他才知道应当仔细核对笔录,这体现了律师告知其享有权利的必要性;其次,要对当事人涉案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提供专业性的答疑解惑;其次,要对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进行阐释,让当事人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再次,对刑事程序进行介绍,让当事人对案件的发展有一定的预估,包括刑事案件三阶段及对应办案期限的介绍,庭审程序的介绍等等。最后,可以告知当事人应如何应对讯问和开庭,当然我们肯定是不能引诱当事人做虚假陈述和串供,而是比如说我们指引他对于事实部分一定如实说,不清楚或者不知道的事情也一定要如实说不清楚或者不知道,不必再做过多陈述。这里说一下我们在开庭前一定要通过会见给当事人做好庭前辅导,除了给他介绍开庭程序外,还要指导他在庭上发言和应对公诉人和法官发问,包括我们可以预判公诉人和法官在庭上可能向当事人的发问,并事先了解当事人的答案,做到心中有数,以应对庭上状况,同时我们律师如果要在庭上对当事人或者同案犯、证人发问的,也需要跟当事人沟通清楚,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庭上慌乱或者因为他的回答达不到律师的预期而影响律师庭上辩护的效果,这也能让当事人了解到我们律师发问的目的,积极配合我们开展庭上辩护工作。
(二)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遵守看守所的规定,不得故意干扰监管场所管理秩序和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工作;(2)不得携带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无关人员参与会见;(3)不得威胁、引诱、欺骗当事人作出虚假口供或者串供;(4)不得为当事人传递信函、钱物以及其他物品;(5)携带翻译人员随同会见的,须经办案机关批准。
(三)会见次数
我们律师会见的次数至少要达到6次,侦查阶段在当事人被逮捕前后要去至少会见各一次,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要在阅卷之后至少会见一次,审判阶段我们要在立案后、开庭前、判决后至少各会见一次。会见次数要根据是否达到会见目的而增减,切不可被当事人或者家属牵着鼻子走,频繁会见。我们也碰到过这样的家属,就是希望律师多进去看一下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到家人的关怀,能够安心,这时候我们可以首先在辩护委托合同里明确具体的会见次数,其次,我们要做好和家属的沟通工作,在沟通的时候一方面要对家属这种关切之心表示理解,另一方面要跟他们释明我们律师会见的目的和必要性问题,同时做到将我们律师的工作进度和内容及时反馈给家属,让他们切实感知到我们律师一直都在尽心尽责地为案件奔波,争取让他们理解律师、满意律师的工作,在他们满意了之后才有可能放心的将辩护的所有工作交给律师来安排。
四、会见后工作
(一)与家属沟通
律师会见后要及时向家属汇报会见情况,告知家属律师对本案现阶段的判断,后续律师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如未委托一个阶段的辩护,则还须就后续阶段性委托问题进行沟通。但是对于会见笔录是否可以给家属查看或者复制,个人认为出于执业风险方面的考虑不要给家属会见笔录,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公安的调查工作尚处于保密阶段,这个阶段的会见笔录大概率会涉及到公安的一些调查取证内容,故不应当拿给家属查看或者复制。
(二)与办案机关沟通
侦查阶段会见完毕之后,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公安申请取保候审、提出对本案的专业法律意见,与检察院沟通不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等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完毕之后,律师对案件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此时可以就案件情况准备详尽的辩护意见以提交给检察院或者约谈检察官当面表达辩护意见。审判阶段会见完毕之后,可以视情况与法官沟通庭前会议、辩护等方面的意见。
(三)调查取证
律师会见后,可以根据案情及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但一定要注意调查取证的风险性,可以先尝试向办案机关提供证据线索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确有必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应当注意必须依法进行,如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征得证人的同意,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调查取证应由两名律师共同进行,并邀请见证人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见证,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对整个调查过程要形成调查笔录,相关的被调查人和见证人需要在笔录上签字。在一些刑事和解的案件,建议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获得谅解书等证据。
(四)确立辩护方案
无论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可以根据会见及律师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案件情况,结合法律及实践,制定辩护方案,这是会见最主要的目的。
(五)做好保密工作
对于案件本身,除承办律师外不得将相关案件信息泄露给他人,特别是不得将相关卷宗材料复制移交给他人,即使是当事人的家属要求也不可以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