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线上学院 l 第二十一期 骏道《民法典》宣讲(首讲)
2020.11.18

主题:骏道《民法典》宣讲(首讲)

第一章 简介《民法典》

一、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使《民法典》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只有学习好、实施好这部法典,才能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二、《民法典》诞生历程

1979年,我国第三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当时,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改革刚刚起步,社会经济关系在快速发展变化之中。若立即出台庞大的法典,日后必然会频繁修改,不利于法律的稳定。于是,立法者转变思路,采取“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立法路径,待各民事单行法齐备后,再行编纂《民法典》。在这种立法思路指引之下,民法通则、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陆续面世。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和稳定,人民群众也有了越来越高的权利需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规划是“两步走”,即先总则、后分则。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2020年各分编编纂完成。《民法典》的通过“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通过法典,实现法治;法律人的法典梦与法治梦,是伟大中国梦的一部分。

三、初窥《民法典》

《民法典》七编,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总则编,是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形成的有关民事权利的共通性规定。

第二板块各种民事权利,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共五编,对主体所能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详尽规定。

第三板块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是民事权利受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可见,《民法典》沿着“权利通则—各种权利—权利救济”的逻辑展开,权利是《民法典》的轴心。所以说,《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第二章 《民法典》部分新亮点

一、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年龄由10岁降低至8岁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享有话语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高铁遇到有人霸座怎么办

近几年中国高铁已步入快速发展期,中国高铁的飞速发展不仅仅给人们带来了安全、快速、舒适的出行体验,更带动了周边的经济。然而,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时有发生。针对一些旅客“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五、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吗?

诸如网络账号能否继承、网游装备能不能赠送或买卖等问题,已经引发了诸多讨论。《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的数据显示,“90后”在订立遗嘱时,希望妥善安排自己的游戏账号、QQ等虚拟财产的情况已并不鲜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却意义重大,因为这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这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第一步。当然,这里我们还要提示的是,目前这一规定尚且属于概括式的规定,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还不能够将这一规定作为直接依据。对虚拟财产如何应当如何认定、如何进行法律保护,还需要后续进一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

六、见义勇为免责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七、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生活中,大多数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告商之间签订协议并收取、管理广告费,而业主很难获得这部分利益。而《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则新增加一条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但这些收益不是按照业主人数平均分配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也就是说,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的业主,可以分得的收益就越多。

八、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新增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来分析居住权应当如何应用:

老王在老伴儿去世之后一直独自生活。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老王一方面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生前就过户给子女,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也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住无所居,无所依靠。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老王的愿望即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予以实现。他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在老王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

由此既可以满足父母在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不孝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九、离婚冷静期

新出台的《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但暂时不发给离婚证。双方也就是“挂个号,排个队”,必须无条件地回去冷静思考至少30日;

2.如果,在这冷静思考的30日内,任何一方又不愿意离婚了,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还真就有这“离婚后悔药”;

3.如果,经过这30日的冷静思考后,双方仍然坚持离婚的,那真的是铁了心要离了,但双方还应当在30日内亲自回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此时也只能开出这剂“特效药”了。这婚,就算是离成了。

4.如果,在30日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任何一方没有回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就会认为:要么是双方的“离婚症状”自我痊愈无需“问诊”了。

5.自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挂号排队”之日起满60日还没有领取到离婚证的同志,如果还想主张“登记离婚”的,就需要再次提出登记离婚申请,按上述程序从头再来一轮。

注意: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十、增加遗嘱形式且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民法典》在第1142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结语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内容繁杂、术语深奥、结构严谨、理论博大精深。本次宣讲只是浅显的传播了《民法典》的部分内容,更多精彩敬请期待下期骏道《民法典》宣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