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线上学院 l 第二十二期 劳动争议二三事
2020.11.19

主题:劳动争议二三事

作为一个“打工人”,或者说作为一个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跟用人单位产生一些纠纷,尤其有些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产生纠纷后往往会不知所措。因为每个劳动者的情况都不同,所以实践中劳动争议的类型也是五花八门。这期我们将从劳动者的视角,分享一些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及相关法律规定。

小提纲:

1、女性“孕产哺”三期权益保障:

(1)怀孕后单位能否以怀孕影响工作辞退我?

(2)产假可以休多久?

2、劳动“合同”知多少:

(1)单位可以以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某市而随意调换员工的工作地点吗?

(2)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3、试用期&服务期: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2)试用期的工期、工资如何计算?

(3)试用期可以提出买社保吗?

(4)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5)约定了服务期,但培训完工作一段时间后想和公司解约,要支付违约金吗?

4、加班那点事:

(1)公司要求加班还不给加班费,有时候很晚了还有工作信息,我该怎么办?

(2)加完班公司会让我们调休,补休代替加班费,这样合法吗?

(3)加班费如何计算?

(4)我每个月的加班工资,公司说统一年底结算符合法律规定吗?

 5、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女性“孕产哺”三期权益保障

(1)怀孕后单位能否以怀孕影响工作辞退我?

女职工是有休产假的权利的,而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是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即对劳动者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

(2)产假可以休多久?

符合条件,顺利生产,孕妇生育享受98天产假,还有奖励假。关于奖励假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2、劳动“合同”知多少:

(1)单位可以以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某市而随意调换员工的工作地点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2)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要考虑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试用期&服务期: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工期、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可以提出买社保吗?

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4)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5)约定了服务期,但培训完工作一段时间后想和公司解约,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加班那点事:

(1)公司要求加班还不给加班费,有时候很晚了还有工作信息,我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2)加完班公司会让我们调休,补休代替加班费,这样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费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是延长工作时间,应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

(4)我每个月的加班工资,公司说统一年底结算符合法律规定吗?

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也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5、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