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附加扣除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系?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将个人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推进个人所得税社会配套机制建设等。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最广为关注的亮点就是——新设六个专项附加扣除,这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费用扣除方面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有利于实现精准减税。
六个专项附加扣除不是孤立的政策,其与提高基本减除费标准、适用新税率表等政策,共同组成了“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减税礼包。专项附加扣除是与综合税制相伴相生的,按年计税、自行申报等综合税制要素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必要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即三险一金,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我为什么选择现在分享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而浩大的工程,政策实施过程中,各方面可能会有些不适应,比如,纳税人需要收集和保存一些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必要的信息和凭证;扣缴义务人需要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记录、办理扣缴申报;部分政府部门(教育、人社、金融监管等)需要协助纳税人提供信息和凭证,需要与税务部门共享一些涉税信息。
根据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需纳税人每年提交一次。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需于每年12月进行确认,现在可以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
对于中等收入群体,填好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税率是很有可能降一个台阶的。因此针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我选取了一些日常咨询中常见的实务性问题,和大家做一个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一些帮助。毕竟咱们大部分都是“打工人”,善用政策能省一分是一分。
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读
(一)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1.我租房,但是和房东签订的是非常简单的合同,不是很正式,没有合同编号,该怎么办理扣除?
答:只要符合住房租金的扣除条件,都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相关信息时,有合同编号的,填写合同编号。确实没有的,则填“无”。
2.企业给员工报销租房的租金,员工还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答:企业给员工报销租房的租金,属于任职受雇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并入收入计税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租金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一是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二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我2019年1-6月在境内任职,7-12月被派往境外工作,但是全年都产生了住房租金,我2019年住房租金扣除可以扣除全年还是半年?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您2019年下半年已外派,且在境内未租房的,您2019年住房租金扣除只可以扣除半年的数额。
(二)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 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非配偶关系的自然人合伙购买一套住房,两个人的出资比例都是50%,如何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贷款利息的扣除范围为“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非配偶关系的自然人合伙购买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都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王某婚前商业贷款购买一套首套贷房子A,李某婚前无房产,婚后与李某共同用公积金首套贷购买了一套房产B,应该如何扣除?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房子A和B只有其中一套的首套贷利息支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另外,王某和李某都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王某婚前可以享受房子A的贷款利息扣除,婚后两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方法扣除:第一种方法是婚后选择继续对房子A进行税前扣除,经夫妻约定,王某和李某可以选择一方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在此种条件下,对房子B的贷款利息不能享受扣除。第二种方法是选择对房子B的贷款利息进行扣除,由于王某婚前享受过房子A的扣除了,根据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规定,对房子B王某不再符合扣除条件,房子B只能由李某进行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3.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由于商住两用房同样具有居住性质,因此纳税人按照首套贷标准支付的利息可以享受房贷利息扣除。
(三)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1.我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单位给我报销了继续教育的学费,我是否还可以享受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了继续教育相关支出,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单位是否报销继续教育的学费,暂不作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的条件。
2.纳税人接受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19年部分月份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之后的月份可以改为由纳税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吗?如果19年都是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纳税人可以在年度汇算时改为自己按照继续教育扣除吗?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纳税人应当选择一方进行扣除。
(四)子女教育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受教育阶段: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1.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2. 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3. 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 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五)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1.非独生子女,是否必须填写共同赡养人?如果必须填写,是否需要填写全部共同赡养人?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有共同赡养人的,需要填报分推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等信息。
2.如果父母都年满60岁,我该如何填报赡养老人信息?是否父母的信息都需要填报?
答:纳税人应当如实完整填写所赡养的符合扣除条件的老人信息。针对您的情况而言,父母信息至少填报一名。
(六)大病医疗
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1.纳税人没有缴纳医保,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没有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2.我单位是公费医疗,发生5万医疗费用,单位报销3万,但自己承担的2万在医院发票上体现不出来,而且在医疗保障系统中也没有自己承担2万的信息,只有自己单位内部知道单位承担了3万,自己承担了2万。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公费医疗患者属于非医保结算报销的纳税人,需要自行计算扣除金额。大病医疗的扣除范围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单位报销后个人负担金额。一般来讲,医药费发票载明的“自费”部分,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不能享受大病医疗扣除;医药费发票上载明的“有自付”部分,是医保目录内自付的部分,纳税人应当将“自付”金额全年累计计算,扣除单位报销后,超过1.5万的部分,在8万限额内,可以税前扣除。
3.纳税人自己上了商业保险,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由商业保险进行了全额或部分报销,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扣除的金额是否仅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不需要扣除商业保险报销部分?
答:纳税人参保商业保险,不影响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税前扣除金额不需考虑商业保险部分。
4.纳税人社保在广州,其因病在上海看病,没有办法用广州的医保卡,其在上海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吗?
答:纳税人未使用医保卡结算,未计入医保结算系统的金额,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四、法律责任
对于虚假申报骗取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部门将如何处理?
对于六个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本着方便纳税人享受扣除和减税的原则,采取“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预缴环节就能享受,证明材料自行留存,税务机关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纳税人附加扣除申报进行检查和纠正。
所谓“事后抽查”,指的是以纳税人提供的申报信息按照一定比例作为专项附加扣除的抽查依据。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附加扣除的,依法追缴税款。其中,在预扣预缴环节发现的,提醒纠正并告知扣缴义务人;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发现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纳税信用联合惩戒。
现在开始,拿起手机确认您的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吧。
远程办税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 各省电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