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谈 l 第五十八期 证据三性
2020.12.14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基石,而证据“三性”是证据能否被法官采信的核心问题。2020年12月14日下午,我所梁锦东律师主持《律学谈》第五十八期交流学习,通过生动的案例以及风趣的语言,与各位青年律师分享他对证据“三性”的认识。

 

正式开始交流学习前,大家一起回顾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8种形式(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梁律师特别提醒,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应忽视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类型。

 

回顾基础知识后,进入交流学习的主题——证据“三性”

一、合法性

(一)合法性的“三个标准”

1.是否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3.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法性的“五个环节”

形成、来源、认定、提交、核实。

二、真实性

第一步:证据的生成、保存、提取环节,是否遵循了客观科学的要求。

第二步:提交证据或者证据载体的提交是否符合要求。

三、关联性

第一步:确定待证事实。

第二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是基本事实。

准确把握并且娴熟运用证据“三性”,是律师展现专业水平、赢得当事人信任的一项重要技能。经过这一期《律学谈》的交流学习,相信青年律师对证据“三性”有了更深认识,并且能在未来执业中学以致用。

律学谈· 分享心得

李秋燕 律师:梁律师对证据三性的梳理非常的细致和严谨,内容涉及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真实性的审查要求、关联性的认定重点,深入浅出,实用性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当事人和律师要应对的基本问题。对基本问题研究得越多越细致,对律师工作越有助益。谢谢梁律师的用心分享。

徐韵菲 实习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梁锦东律师结合众多案例、以通俗幽默的方式讲解新规与证据三性。新规不仅将影响每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也会对参与民事诉讼时如何制作并固定证据产生影响,让律所同事受益匪浅。

周文乐 实习律师:证据三性作为律师办案的基本理论知识,虽然大家都不会陌生,但大家往往对证据三性的判断标准及分析方法却并未有深入的理解。梁律师通过系统的梳理,以及结合案例的生动阐释,让大家对如何更好地运用好证据三性规则办案有了新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