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的讲课主题是《商标权及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些探讨》,内容包括两部份,第一部分是商标权,请看如下知识结构图:第二部分关于商标侵权行为,即:将他人注册的平面商标作为被控侵权商品外观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从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会引入几个案例大家来研究探讨下。现在让我们进入第一部分:
一. 注册商标的构成
(一)概念
商标俗称牌子,是一种商业识别标志。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经营者。
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认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商标法》保护。
注册商标构成
•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 请注册。
• 三维标志,也即立体商标。
•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如:
(二)注册商标分类
• 商品商标
•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队、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邮电、铁路、银行的集体标志。
我国铁路标识.集体商标:
•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如绿色食品标志、纯羊毛标志。
纯羊毛标识.证明商标:
(三)禁用标志
• 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不能“注册”,具体分为下列几类:
1. 特定标志:
2. 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
3. 特殊地名:
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四)禁注标志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标志缺乏显著特征)
1.(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例如“闪盘”移动存储设备。“闪盘”不可注册商标。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定的。
2.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如,五粮液。
3.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但申请人可以使用该商标。
二.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2.认定驰名商标的要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其他因素。
3.“驰名商标作为涉案事实进行认定”,意为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
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
4.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商标局;商评委;法院。
5.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1)禁注禁用,没有赔偿。
(2)容易导致混淆。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1)“全方位的保护”:A.保护范围扩大到“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B.禁注
禁用,包括赔偿。
(2)误导公众。
3.其他保护措施
(1)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2)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三.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用权
(二)转让权
1.共同申请。
2.联合商标、防护商标,一并转让。
3.经核准的,予以公告。
4.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转让不破许可。
(三)许可权
1.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许可人有监督的权利和监督的义务。
3.表明被许可人信息。
(四)续展权
四.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不视为商标侵权的行为
1.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商标的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三)商标侵权诉讼
1.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1)独占许可合同纠纷中,可以单独起诉;
(2)排他许可合同纠纷中,可以代为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
(3)普通许可合同纠纷中,一般地,被许可人不享有起诉权,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证据妨碍的排除规则。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1)计算时要依顺序确定:实际损失 侵权利益 许可费倍数 法定。
(2)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保全措施。
(1)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
(2)为制止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
(二)一标多类申请
(三)优先权原则
(四)申请在先原则
六.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制度
1.中国人,可自行选择
2.外国人,只能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3.商标代理机构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申请→初审,自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2.初审公告异议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3.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4.准予注册。
5.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七.商标权的消灭
(一)注册商标的注销
1.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或批准的。
2.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
(二)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商标无效的理由
第一.商标标识违法
第二.商标侵权
2.商标无效的后果
①自始无效
②1年内类似商标不核准
③无追溯力,依照此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八.注册商标的撤销
(一)商标撤销的理由
总体而言,是商标使用不当。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或者商标休眠
(二)商标撤销的后果
1.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
2.一年内类似商标不核准;
以上第一部分内容到此结束,现进入第二部分-案例:
研究案例:(尚未出裁判书)
案例1:
案例2、3:
以上3个案例所对应的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特点各不一样,因此裁判要旨各有侧重,对于开始提到要研究的案件预判会有所指引,按照案例1的裁判思路,我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理由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从被控侵权商品装潢与原告注册商标对比,从文字,颜色,图案,排列组合等元素,整体视觉都高度近似,即使被控侵权商品的注册商标-“FABOSHI”使用在商品上,但显著程度远达不到区分商品来源,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注册商品有关联性,因此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参照案例3的裁判思路可得出,涉案两者没有混淆相关公众,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理由是原告主张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是商品的正面外观,即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属于平面商标,但实际被控侵权标识是整个商品的立体外观,属于立体商标,除非原告注册的是立体商标,否则构成不了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因为平面商标不能扩展到立体商标,平面商标当然不能视为立体商标来加以保护。
好的,第二部分案例讲解到此完毕,本次讲课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