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线上学院 l 第二十九期 民法典侵权篇亮点解读
2021.01.29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对比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篇其中一个重要的改变亮点就是,开放权益保护体系,扩张救济范围。而如何确定受保护的民事权益,是侵权责任编的首要问题。《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取的“概括+列举式”的规定方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而侵权责任编删去了列举的条款,直接采用“概括式”规定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权益,体现了《民法典》对于民事权益保护的开放性态度。

而对于侵权责任篇的内容,我们可以通过真实案例来对以下七个较大立法亮点进行关注学习。

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定义: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在民法典生效前广州出现过一个案例,一名40岁大叔和14岁少年同时在篮球场上过招,大叔在正常拼抢的过程中摔倒,经诊断左肱骨踝骨折外加左肘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需要静养1-2个月,术后一年才可取出固定物,评定为九级伤残。在大叔受伤后,少年的母亲主动开车送他到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垫付了超2.3万的医药费,但大叔方面觉得这远远不够,向法院起诉,提出共计13万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少年母子则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大叔方面返还之前垫付的钱。

最终,受理此案的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大叔方面的诉求,但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同样驳回少年方面有关退还垫付医药费的诉求。

本案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少年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分担部分损失。

但是,若果这个相同的案例发生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少年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定义: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定义: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四、完善生产者、销售者 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定义: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五、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定义: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定义: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最终,被告海蓝公司被判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65.56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定义: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2020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为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

如今城市高楼林立,人口居住密度大,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比较难确定侵权行为人。《民法典》侵权篇在法条中专门规定,如果不能证明你不是侵权行为人,那么此时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赋予了其追偿权,如果在赔偿受害人之后,能够确认真正侵权人时,可以依法向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