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线上学院 l 第三十期 今日说“案”,这事谁担责?
2021.02.04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大案要案,尤其是一些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大家都会比较感兴趣。但实际上,律师的确会办理一些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但更多时候办理的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普通小案,这些小案经常发生在你我的身边,看似不起眼但却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

我们特地选取了2020年的八个“小案”,它们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盼。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小案”,能够带来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和司法温暖的力量。

 

[案例一]擅自进入鱼塘钓鱼溺亡,鱼塘老板要担责吗?

基本案情

张某是常熟的一名垂钓爱好者。2019年8月一个风雨交加的早晨,张某在平时常去的鱼塘钓鱼,不慎落水溺亡。家属起诉要求鱼塘老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前一天晚上就知晓第二天有大风并表示补回去钓鱼,然而监控显示,当天5点35分,张某骑电瓶车离开住处前往鱼塘钓鱼。早晨8点钟,鱼塘老板发现张某溺水身亡。法院认为,张某在明知天气状况特别恶劣尤其是在有暴雨和9-10级大风而不适宜钓鱼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被告朱某经营的钓场钓鱼,以致落水溺亡,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赔偿请求。

律师说法

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力度,大力破除“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做法,让公共空间行为有遵循、有规范、有保障。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一般观念要求管理人承担的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提醒和保护义务。它有合理的边界,不能因出现损害后果即认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裁判明确,鱼塘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向受害人进行了充分提醒,受害人在明知有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不顾他人警告,仍然坚持从事危险活动,不利后果将由行为人自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场地管理者无须为他人过错买单。

 

[案例二]共享单车能进小区吗?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常某骑共享单车想直接进入小区,被小区保安拦住。保安称小区“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常某以小区物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常某认为,被告禁止其骑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某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允许原告骑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自治决定合法有效,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原告行为的制止是合法正当的履职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共享单车是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打通了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但从新生到迅猛发展甚至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治理的乱象。本案裁判明确,一方面,小区的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共区域相关事宜进行管理,案涉小区业委会作出的禁止单车入内决定对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小区安全具有合理性,对小区内住户均具有约束力,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应当尊重共享单车规范运营、规范停放的普遍共识,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共享单车作用,真正实现“共享”的社会价值。判决结果重申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的价值理念,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为保障业主的正当自治权利和规范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例三]过桥者死亡,家属起诉出资建桥者担责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上午6:50分左右,朱某骑电瓶车从盐都区秦南镇盛华村去往民强村上班。7时左右,朱某在盛花村迴龙桥上撞到栏杆,掉入桥下。大约20分钟后,朱某骑着电动车自行回到家中,开始还有意识,但在其换衣服的过程中逐渐意识模糊、口齿不清,随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家属根据桥梁边所立功德碑所记载的捐赠名录,将三名主要捐资人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建后的迴龙桥完全可以满足正常的安全出行,朱某非正常骑行,因自身原因撞向迴龙桥引桥栏杆受伤死亡,其责任应当自负。原告以部分捐资人为被告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裁判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果断认定捐赠人并非管理人,捐赠建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亦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系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捐赠人无须对死亡结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判决消除了民众对公益捐赠”捐不捐”的担心和顾虑,重申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绝不能以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适格主体承担的原则。

 

[案例四]自由有限度,权利有边界 | 安装可视门铃打扰了谁?基本案情

张某与吴某是对门邻居。2019年,吴某给家中大门安装了可视门铃,吴某打开可视门铃软件,就可以掌握家门口的所有情况。然而,邻居张某却因为吴某家新添置的“高科技”产品而倍感焦虑。原来,张某与吴某两家入户门最近距离仅1.56米,张某出入自家房屋需经过吴某门口,其进出房屋的规律、状态等信息均可被吴某家的可视门铃记录。离得这么近,完全是侵犯个人隐私了。张某认为,吴某家的可视门铃不但记录了自己出入房屋的时间,还拍摄到了屋内的情况,严重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为此,张某将吴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安装可视门铃虽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但行为已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遂判决吴某拆除可视门铃,并删除相关影像资料。

律师说法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私人生活安宁”明确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生效裁判指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尽管被告对隐私权保护范畴问题与时俱进的认知,与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相符合。

安装门铃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上述认定是对权利行使边界的准确解读,体现了司法实践。

 

[案例五]儿童玩客房门锁受伤,酒店是否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6日,小铭(4岁)随父母入住某酒店客房。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小铭把手指塞到锁孔里面玩,左手食指被门锁割伤,肉几乎掉下来。其父母立即将小铭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之后,小铭父母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房间门锁是酒店客房的必要设施,其存在本身并非安全隐患,某酒店也无法预计到客人会将手指塞进门锁玩耍而受到伤害,且该门锁完好并未损坏,小铭也未举证证明门锁存在设计或安装等缺陷。现其要求某酒店警示房门门锁存在危险,显然过分苛责,也超出了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酒店行业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铭也未有证据证明酒店存在其他过错致其受伤,故其主张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小铭是一名年仅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本应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他们放任小铭在门口玩门锁,而未加看管,未尽到监护小铭人身安全的职责,应对小铭的损害承担事故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客房门锁并未损坏,其存在本身并非安全隐患,而酒店客房也并非针对儿童娱乐、玩耍的活动场所,管理者对入住儿童也不存在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故酒店不应对小铭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年仅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认能力,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其未尽监护责任致事故产生,应承担本案事故责任。

 

[案例六]爱犬在宠物店内不幸丧命,主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2日,陈某将爱犬小美人送到宠物店进行日常的洗护和修剪,后店主告知陈某因宠物店店员看管不到位,导致其他客人寄放的大型犬阿拉斯加将小美人活活咬死。

后陈某起诉至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财产损失4万元。法院速裁庭调解,宠物店一次性赔偿泰迪犬主人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万元,并书面致歉。陈某表示将此款全部捐赠,并呼吁相关部门对于宠物发生意外后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进行立法,也呼吁宠物行业能够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和操作,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律师说法

目前我国法律对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宠物并不能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它仅是饲养人感情中较为重视的有生命的财产,无论情感有多深厚,不能间接鼓励部分宠物饲养人对宠物的感情存在超越亲人的现象。因此,一般情况下,饲养人在所饲养动物受到侵害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得到支持。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从而构成精神损害此外,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还要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3、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的痛苦程序超出一般人能够承受的范围。

 

[案例七]驾驶员能否成为责任险中“第三者”?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4日,原告刘某之父刘某林驾驶一辆中型货车某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刘某林将车辆临时停在道路上并下车站立于车前,后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刘某林被自己车辆撞伤倒地,刘某林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刘某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95万元,判令被告安邦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强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条款,机动车驾驶员、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不能成为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者险赔偿对象。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林无论是作为驾驶员还是被保险人,均不能成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被告安邦江苏分公司不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815031.64元。

律师说法

从侵权责任的责任原理分析,行为人不得自己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后对被侵权的他人承担的一种义务。为分担侵权后的赔偿责任,现代社会引入责任保险,意在为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补偿,保险公司的赔付本质上仍然是被保险人的责任,仅是代为承担金钱赔偿义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本案中,对被害人刘某林而言,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既是侵权人也是被保险人,若是认定其属于本案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则构成“自己对自己主张赔偿的悖论”,这也是交强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条款均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的原因所在。

 

[案例八]打牌时不满围观者插嘴,心脏病突发而亡,谁之过?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李某在村里某超市门口打扑克,刘某在旁围观不时发表看法,对扑克牌的点数、花色进行提示。李某不满刘某的做法,起身追打刘某,刘某用胳膊遮挡,李某倒地,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李某系在原有心肌病的基础上,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情绪激动、拉扯动作等条件因素起诱发作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没有侵害李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其在围观牌局过程中对扑克牌点数、花色进行提示行为及遮挡行为不会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从时间上看,刘某对扑克牌的点数、花色进行提示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二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刘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刘某行为虽有违“观棋不语”的君子之德,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约定,其提示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李某死亡;且其虽在李某追打时用胳膊遮挡躲避,但遮挡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常躲避侵害行为。

无论是提示行为还是其遮挡行为,被告刘某都无法预见该两种行为会导致李某死亡,并无主观之过错。死者李某在明知其自身患有心肌病,遇事应忌骤喜骤怒的前提下,在听到刘某关于扑克牌内容提示后,情绪激动,不顾自身安危及众人劝阻,致其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虽其死亡后果在刘某提示行为之后发生,但二者间无法律上之因果关系,故被告刘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