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关于合同解除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至566条。其中第562条、563条规定合同解除的事由,第564条规定当发生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第565条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的方式,第565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另外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至第49条。对通知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条件、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进一步补充说明。
一、合同解除的方式
(一)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可以称之为事后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某种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是法定。当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直接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在现实中,很多人并未对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进行区分,或者把法定解除的内容添加到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但实际上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比如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约定解除条件发生了,还需要审查其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但法定解除事由不必对此进行审查。
二、合同解除权利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首先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没有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如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从学理上说,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使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其不能中断或中止,时效届满权利灭失。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三、合同解除的方式
(一)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为通知到达对方时;如通知中载明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且债务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则合同自期限届满时解除。
(二)如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之前未通知,而直接通过诉讼/仲裁解除,则合同在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后果
(一)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因此产生损失可要求对方赔偿。
(三)如因相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可以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建议
(一)订立合同时,合同引言、总则简要陈述合同的目,以备发生合同解除事由并采取诉讼/仲裁解除合同时,便于裁判人员判断,减少守约方证明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举证责任。
(二)订立合同时,明确双方接收通知的地址、通知送达的方式、通知有效送达的定义以及地址发生变更时的通知义务,以免解除合同通知无法有效送达,损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三)订立合同时,可根据自身交易习惯,在法定解除事由外更细致约定其他合同解除事由,当履行合同时发生不违法、不影响交易目的,但损害交易一方利益的事由,可及时解除合同,以免自身利益再受损害。
(四)当发生合同解除事由的时候,尽快判断合同有否继续履行的必要,如确实无履行必要,尽快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以免期限届满后权利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