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线上学院 l 第三十七期 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问答
2021.07.07
虽然在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受到了很好的控制,但疫情就像达摩克里斯之剑,时刻悬在整个社会的头上。疫情的爆发对劳动关系的双方来说都苦不堪言。为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最高法、各级人社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细则。本次直播将对大家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解读。
●Q1.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3)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也就是说,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号到月底,如果劳动者在当月无论哪一天被政府措施限制了不能回到工作岗位,那么当月的工资要按合同约定的薪酬支付。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Q3.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Q4.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又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Q5.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满或者医学观察期满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之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答: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粤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Q6.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Q8.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 Q9.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Q10.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