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线上学院 l 第三十八期 关于娱乐消费里的那些法律事儿
2021.08.06
娱乐为表、文化为核的泛娱乐产业当下以各种方式,玩出各自花样,大大吸引了我们吃瓜群众的眼球。在网络文学、网络影视、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等传统泛娱乐业态迎来精细化发展的背景下,又以一种新的模式,也即大家熟悉的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业态每天都是站着头位,霸占着我们的手机端、电脑端。而这种现象,能进行解读吗?官宣中怎么叫法呢?那下面我给大家来逐一讲解,感兴趣的吃瓜群众得化两分钟浏览浏览,通观也明确了,说不准下一个焦点由你来造。
2011年腾讯提出“泛娱乐”的概念,积极构建泛娱乐生态,即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多领域共生,打造明星IP的粉丝经济。在“连接”思维和“开放”战略下,文化多业态融合与联动成为数字娱乐产业尤其是内容产业的发展趋势,以文学、动漫、影视、音乐、游戏、演出、周边等多元文化娱乐形态组成的开放、协同、共融共生的泛娱乐生态系统初步形成。而从2018年发布《2018年中国泛娱乐产业白皮书》到现在已经三年多过去了,泛娱乐产业在我们日常娱乐消费中占比也已经越来越重,据此,本期进行分享的主要是在泛娱乐产业层面涉及的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泛娱乐生态系统的核心是IP,关键在于充分挖掘并实现IP价值,而IP在法律上来说指向的就是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根据2021年6月1日才实施的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简单来说涵盖了我们娱乐消费中涉及的小说、剧本、相声、歌曲、MV、戏曲、戏剧、喜剧、舞蹈、杂技、画作、照片、短视频、电视剧、电影、广播剧、游戏、游戏周边等等,甚至还包括广告、定装照、剧照等等。可以说在娱乐IP中无处不在的就是作品,又或者说是由众多的作品有机结合起来的更大的作品,而作品的著作权人就是作者。
在《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记载是非常繁杂的,但一般来说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而结合例子“歌手在一个综艺节目中表演一首改编歌曲后被音乐平台进行传播”来说一下可能涉及不同作品的多种作者类别,比如说:(一) 这首改编歌曲的原作者是原歌曲的著作权人,也分为词作者、作曲者、编曲者等;如果说这个歌手是改编这首歌曲的人,那么这个歌手是新改编歌曲的著作权人,如果是别人改编的,如果只改编了曲或者词,那么改编后的新曲或新词就有新的作者,区分于原来歌曲的作者(这种改编是需要经原作者的许可的前提下才能做的,否则就有可能侵权)。
(二) 如果不只一个改编或者原歌曲不只一个作者,那就是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一般都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三) 如果是综艺节目聘请工作人员改编歌曲的,就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综艺节目制作人或者说聘请该工作人员改编歌曲的权利人享有,综艺节目制作人或者说聘请该工作人员改编歌曲的权利人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四) 如果是委托别人改编的,要看委托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五) 该综艺节目使用改编已有歌曲而产生的新歌曲进行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改编歌曲的著作权人和原歌曲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
综合来说就是要根据具体创作行为来根据法律规定来认定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最少十七项的权利,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各项权利具体是指:(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除了刚刚提到的著作权的主要权利部分,与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还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部分权利还包括:(一) 图书、报刊的出版;
(二) 表演;
(三) 录音录像;
(四)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其实这部分权利的应用相较于前述提到的主要权利部分来说,可以称之为相关权或者邻接权,通常来说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及表演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因付出的智力贡献所应享有的权利,在现实中与泛娱乐产业联系得会更为紧密,就是我前面提到的IP价值的进一步挖掘和实现,而涉及的著作权人就是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
纵观整个泛娱乐产业,肯定不只是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这一个法律问题的,还会涉及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以及明星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也会涉及到更广泛的电视真人秀、电影、电视剧、游戏等细分产业,更会涉及到每个行业都会存在的公司设立及治理、工作室设立及治理、税务、行政审批等等的法律事儿。那就让我们一起来期待下一次的分享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