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下午,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举行了第四十期线上学院,由吴宛燕律师和罗静茵实习律师为大家讲解主播与直播平台公司之间的“真假劳动关系”。
这种新业态的关系存于模糊地带,在双方都处于初期阶段什么都好说,但一旦产生利益或者发生一些意外事件时,人性的一方面就呈现,此时双方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或者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双方唇上实战,一侧是高山一侧是悬崖啊!下面就由我们的主讲给大家带来这里的庐山面目。
定性
主播与直播平台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要认定《合作协议》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民事合同,可以从两方面认定:
1、公司是否对网络主播有进行管理和监督。如果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主播对公司具有从属性、隶属性。比如说,主播需要在固定时间直播公司规定的直播内容,每天需进行打卡考勤,请假需审批,考勤结果也与其工资直接挂钩,网络主播需严格遵守直播平台公司涉及直播事项的相关规定。而如果认定合同性质是合作协议的,首先,一般不会约定网络主播的工作地点;其次,对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也没有强制性要求,主播具有自由选择权;另外,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网络主播不受直播平台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直播平台公司仅对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检查,因此,网络主播在直播事项上具有较高的自由选择权,公司对主播没有进行管理或指示等行为,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公司之间没有人格从属性,也不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等特征。
2、网络主播在经济上是否依赖于直播平台公司。通常,主播协议约定网络主播的薪酬结构为“底薪+礼物分成”。其中“底薪”是直播平台公司承诺每月固定向主播支付的酬金,是主播按照主播协议进行直播行为的对价,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礼物分成”是指在直播过程中观众对主播的“打赏”由直播平台公司按照主播协议约定的比例分给主播。若网络主播在一定的时间内从平台处获得固定的报酬,同时还可以按照直播的业绩情况获得相应的提成的,通常该种情况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可能性较大。而若网络主播进行直播后,直播平台根据其所获得的网络打赏、广告代言费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一定比例分配报酬的,这种情况下则多数会不被认定为劳动报酬。
有了两者之间关系的定性,那我们可以给到大家什么呢?下面是我们送出的小福利:
给企业及劳动者的法律小建议:
1、如若双方确实签订的是《合作协议》的,可在协议内容中加入“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即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或“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双方之间产生或构成劳动关系”等类似条款来明确表明双方成立的是民事合作性质的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2、若双方之间有成立劳动关系合意的,应当正确认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明确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为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而故意采用《合作协议》的模式掩盖双方实际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作为劳动者可以积极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工作证、工资条、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等等,以备日后仲裁或诉讼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