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线上学院 l 第41期 个人信息保护知多点
2021.10.28
《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企业起到规范作用,尤其是涉及到数据安全的高科技型企业,作为个人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呢?
骏道律师事务所陈奕文、关小云在线上学院对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解读。
问:最近经常听到某某小区物业采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要求居民进出小区刷脸通行的报道,针对这类情形,业主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答:如果小区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唯一的验证方式,业主是有权可以say NO!
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的基础。小区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相关居民的人格权益。
问:你有没有苦恼于经常接到陌生信息、中介等等的骚扰电话,觉得很无奈呢?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可以怎么办?
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概括来说一切可以用来识别我们身份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当你接到不同的推销短信、推销电话时,就意味着你的个人信息有可能已经被非法买卖了,至少是被非法传输了。
因此提到的骚扰电话,其实他们已经侵犯了你的个人信息。从11月1号《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时起,当你再接到推销的电话的时候,就可以义正辞严地向对方发出违法警告。
生物识别信息例如指纹信息,宗教信仰,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也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还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问:我想下载使用一款新的手机APP,但是这个应用程式要求我必须要绑定我的个人信息才能下载使用,或者APP会以默认勾选的方式让我同意提供个人信息,这个是合法的吗?
答:这些情况应该很多人都遇到过。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以后,这些情形是被禁止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所以只要个人信息不是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就不得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也就不能限制用户使用APP。
答:举个例子来说,地图导航类APP基本功能服务为“定位和导航”,必要个人信息为地理位置(出发地、目的地)。它不需要知道用户身份就能提供其基本功能服务,所以用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对于此类APP而言都属于非必要个人信息。
而浏览器类、输入法类等类型的APP,是无须收集个人信息即可提供基本功能服务。
问:你是否有在某宝,某东商城,或者使用网约车时,被精准营销,甚至出现过同样的服务、被差异收费的情形?
答:这就是人人皆知,并且人人恶之的“大数据杀熟”“千人千面的个性化推送”现象,无论我们网上购物、点外卖、打车,都会被针对不同个人的习惯,判断其支付能力,故意提供相应服务价格。
这一切都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大数据分析客户行为提供差异化价格在作怪,这种行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受到了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同时还对信息推送行为进行了规定,即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问:为了讨债,在朋友圈指名道姓,公开发布老赖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便是债主,讨债也要有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即便是该老赖已经公开的他的个人信息,如果超出合理范围,对他的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也必须依法取得其个人同意。所以,对付老赖,还是要运用合法手段,不能随便就人肉搜索和非法散布其个人信息。
问:在公共场所存在大量形式各异的人脸识别应用装置,经常被强迫刷脸,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面部特征是我们的重要信息,人脸识别也无处不在,甚至有些不需要人脸识别的场景,也同样进行人脸识别。还有一些所谓的变脸软件,也有人怀疑其不仅仅是提供变脸娱乐这么简单,背后还在收集人脸信息,大家应该提高警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问:个人信息被像某企鹅这类人称南山必胜客的互联网大厂侵犯了,但个人势单力薄,我们如何举证维权?
答:这种情况大家同样不用担心。如果个人认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时候侵害了个人信息并造成了损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