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学院】第47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2022.08.18

本次线上学院主要内容:
一、音乐作品的定义及著作权的内容;
二、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
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音乐作品】指的是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著作权】包括下列几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四种属于人身权,也即,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而除了前面四种之外的,则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表演权】说的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所谓现场表演权,是指演员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公开再现音乐作品。机械表演权则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自然人的音乐作品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本次线上学院通过与观众互动的模式介绍了几种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有:在演唱会现场演唱没有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在没有经过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KTV的点歌设备,以营利为目的,放映音乐作品;音乐网站提供的盗版音乐下载服务等。

案例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芜湖日报报业集团、湖南海逸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芜湖吉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11年9月3日,三被告在芜湖市奥体中心体育馆举办了名为“醉三秋之夜蔡琴不了情2011全球巡演芜湖演唱会”的商业性现场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了音著协管理的包括涉案音乐作品《新不来情》在内的五首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虽经音著协多次交涉,但各被告均拒绝支付相关费用。音著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204元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11000元,合计42204元。

裁判结果:

判决两主办单位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日报集团)及湖南海逸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出组织者,共同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0元,合理支出费用10446.9元,合计30446.9元。芜湖吉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丰公司)为特别支持单位,在未能进一步提供吉丰公司实际参与了演出组织等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对于音著协主张吉丰公司同为演出组织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商业性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表演权利人音乐作品引发的纠纷,所涉及的演出音乐作品表演者系国内知名歌手,音乐电视作品公众也广为知晓,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及较高的知名度。本案首先对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作出了肯定性确认,其次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组织者的侵权行为予以确认,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二:为青海高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之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西宁某餐饮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主要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某音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音乐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于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集协管理,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20年7月,音集协调查人员到位于西宁市五四西路某餐饮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消费使用点歌设备点播了涉案作品205首,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和同步录像,并进行了认证。音集协以该餐饮店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及2019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判令某餐饮店承担侵权责任共计116800元并承担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以及授权证明书,应当认定音集协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放映权,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店铺的KTV点歌设备以营利为目的放映205首涉案音乐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遂判决某餐饮店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放映205首涉案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费用1618元。

典型意义:

卡拉OK作为社会大众普遍的娱乐方式,使得不特定的人可以在不特定的时间于KTV经营场所内任意点映音像作品,KTV为大众增添了生活乐趣,丰富了大众的娱乐方式,但KTV在经营过程中若未依法取得可点映音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再次向本地区从事KTV的经营者作出警示,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卡拉OK歌厅向权利人付酬,这是一种进步,全社会都应该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使我们的著作权法得以实施,最终繁荣文学艺术创作,为经济发展,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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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音乐作品作为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保护其著作权不受侵害具有必要性。对于原创音乐作者来说,可以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各地有分会)对原创音乐作品进行登记。经过登记的作品可以作为对抗日后雷同作品的初步证据。而作为广大听众的我们,则应该加强自己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从日常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开始,提升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们提供一个更加干净、纯粹的创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