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专委】建筑工程劳务工人工伤谁负责?!看完就知道
2022.10.26

在建筑施工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往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借资质或者把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又大量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

实际施工人聘请工人在工地里工作期间受伤的事件频发,但是案情不同,案件的维权方式也会截然不同,我们以案例分析一下

相关案情:

案例1.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A建筑公司承接某一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后,把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某一自然人(包工头),包工头雇请了包括B(未向A公司报备)在内的多名自然人到工地上班,B在涉案建筑工地工作期间不慎受伤。

发包方与A公司签订《劳务专项分包合同》,B的工资由包工头支付。

案例2.

某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C装饰装修公司承接某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后,找来自然人D到工地做水泥工,D找来自然人F一起到工地做水泥工(未向C公司报备),F在工地工作期间受伤。

C公司与D、D与F均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F的工资由D支付。

两个案例看起来情况相似

可是实际的责任划分上却不一样

下面来看一下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何为违法分包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经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案例一  符合上述规定的(一)、(五)规定的情形,构成违法分包,受伤工人可以选择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维权,本案选择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受伤工人的权益,毕竟工伤赔偿施行的是无过错原则,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实施的是过错原则。

 而案例二,室内装饰装修是否为建筑工程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也就是说,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按上述法律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为承揽合同,但室内装修工程又是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划分的十大分部工程之一“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见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表,为其他的专业工程,据此可以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主张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为承包合同关系,进而主张C公司与D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因为D与F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据此除了要了解工程施工内容外,还需要根据D与F之间合同履行的其他相关情况协助判断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雇佣关系的主体是雇主与雇员,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主体是定作人与承揽人,形成的是经济商业关系;
(2)地位不同。雇佣关系地位是上下级关系,具有从属性,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服从雇主的指挥,雇主对雇员有支配权,承揽关系地位平等,承揽方在工作过程中对工作方式有自主权,不受定作人控告;

(3)给付的结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给付的是劳务过程,雇员在雇主的指挥下从事劳务,如果劳动成果不合格,只要雇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都应支付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按约定或法定的标准提供劳动成果,如果成果不符合标准不管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定作人一概不支付费用,费用一般按约定或法定的数量、质量、功能、用途等支付,雇员不对劳动成果承担质量担保的售后三包服务责任,承揽人有售后三包服务责任;

(4)是否提供工具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不提供工具,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提供工具。具体到案例二,因为期间D承认与F是雇佣关系,选择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该说是更有利于维护受伤工人权益的。当然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向,后续流程对维权的时间成本也是不同的,这里就暂不作展开。

简之而方,即便相似的案情,但案件细节的不同,也可能就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进而影响案件结果,正确维权,会助你早日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