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委丨以案说法:业主方以工期延误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一)
2022.12.07

案件基本情况

业主方为装修房屋,在2019年7月7日与A装修公司签订《装修装饰合同》,约定A公司为业主方房屋提供全屋装修,工期为120天,工程预算总价为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工程价款的10%,木工进场前支付工程价款的45%,余款在工程全部结束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七日内付清。

合同中还另外约定,如因业主方购买材料而使A公司停工待料、工程改动、增加项目或其他原因,合同中的工期应自动顺延当业主方收到A公司《工程结算表》的15天内,如不找A公司复核,即表示完全同意结算表内的所有数据、内容,并完全确认和完全通过该工程的综合验收。

事件时间线 

2019年7月8日

A公司即安排装修工人进场施工。

2020年12月1日

业主方搬进房屋。

2021年1月30日

A公司向业主方寄送《工程结算表》并要求业主方支付剩余工程款,但业主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严重超期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同时要求A公司就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工程超期承担赔偿责任。

1.业主方以工期延误拒付工程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吗?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算是在日常生活中最较为常见的一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而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普遍都会遇到工程工期延误、工程款项逾期未结、约定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等问题,那么在本案中,业主方能否以工期延误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呢?

在本案中,双方均对工程队的进场施工时间没有异议,但对于工程的竣工时间存在异议。

A公司认为:在2020年12月1日业主方已经搬进了房屋,应视为对工程的验收。

业主方认为:A公司是在2021年1月30日才将《工程结算表》寄给自己,且其在收到结算表的当天已经对结算表内的数据、金额及装修质量问题向A公司提出了异议,其一直都没有对施工工程通过验收,并不认为工程已经实现竣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即,虽A公司是在2021年1月30日才将《工程结算表》发送给业主方,但因业主方在2020年12月1日就已经实际居住并使用该房屋,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即可将业主方实际使用房屋的日期视为工程的竣工时间

根据业主方与A公司在《装修装饰合同》的约定,房屋的施工期为120天,A公司是在2019年7月8日进场施工的,即A公司应在2019年11月5日前完成房屋的施工,但无论是业主方主张的2021年1月30日,还是A公司主张的2020年12月1日,施工期限都已远超原约定的120天。 

2.那么在本案中,工程逾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A公司认为:工程延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业主方购买设备不及时,导致工程需要停工待料。

业主方认为:自己是需要根据A公司的进度和要求才能去选购适配的材料的,且A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工人迟到早退甚至未到场施工的情况,才会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