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业主方为装修房屋,在2019年7月7日与A装修公司签订《装修装饰合同》,约定A公司为业主方房屋提供全屋装修,工期为120天,工程预算总价为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工程价款的10%,木工进场前支付工程价款的45%,余款在工程全部结束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七日内付清。
合同中还另外约定,如因业主方购买材料而使A公司停工待料、工程改动、增加项目或其他原因,合同中的工期应自动顺延。当业主方收到A公司《工程结算表》的15天内,如不找A公司复核,即表示完全同意结算表内的所有数据、内容,并完全确认和完全通过该工程的综合验收。
2019年7月8日,A公司即安排装修工人进场施工。2020年12月1日业主方搬进房屋。2021年1月30日,A公司向业主方寄送《工程结算表》并要求业主方支付剩余工程款,但业主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严重超期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同时要求A公司就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工程超期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时间线
A公司即安排装修工人进场施工。
2021年1月30日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算是在日常生活中最较为常见的一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而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普遍都会遇到工程工期延误、工程款项逾期未结、约定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等问题,那么在本案中,业主方能否以工期延误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呢?
业主方认为: 在其入住房屋前,房屋墙壁就已经出现渗水的情况,吊顶天花上的木制装饰条已经出现裂痕,厨房下水道位置及洗手间淋浴水管接口也出现漏水的情况等等,房间到处都是各种各样的小问题,非常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且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一直以各种理由延误施工时间,严重拖缓工期,导致业主方无法按期使用该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但如果只是房屋装修质量存在瑕疵,则不可作为业主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总 结
在本案中,虽A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装修装饰合同》有约定如因业主方购买材料而使A公司停工待料、工程改动、增加项目或其他原因,合同中的工期应自动顺延,但根据业主方所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查明,A公司延误的工期天数已显然超过因上述约定所导致的合理天数,对于超过合理天数的工期,A公司应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如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因延误工期导致的违约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