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人才培养 | 线上学院第53期——你的就是我的?揭秘夫妻共同财产!
2023.06.15

2023年6月15日下午,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夏嘉怡律师与周菲娴实习律师以“你的就是我的?揭秘夫妻共同财产”为主题进行了线上学院第五十三期直播分享。

本次线上直播主要围绕以下四方面进行分享:第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第四;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热点问题。

夏嘉怡律师、周菲娴实习律师通过多个裁判案例,向大家讲解夫妻共同财产的热点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居共财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

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一方个人财产。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夫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他人的侵害所获得的赔偿,是以受害人肉体上所受到的痛苦作为代价的。因此,对于这一部分财物,只能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有可能夫妻一方在身体受到伤害之后,只能依靠这部分赔偿费用维持生活。如果将这一部分财产也列入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使受害人在夫妻离婚之后,所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其生计。故法律明文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均系因身体受伤害而获得,亦属于个人财产。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共债共签”制度。既可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如借款合同、欠条上有夫妻双方签字,也可以是一方签字,事后一方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用途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数额可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考量。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夫妻合意。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设立抵押,抵押有效吗?抵押权是物权,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的认定来解决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举债并在设置抵押过程中存在的权利瑕疵问题。抵押权人是否有效获得抵押权,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判断其是否“善意”。那么,债权人或者实际共有人怎么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 当核实抵押人的婚姻状况,并要求抵押人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等证件予以证明。如抵押人是有配偶的,应当要求其配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告知其配偶抵押相关事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来说,如果共同财产仅登记在一人名下,应当尽早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至夫妻双方的名下。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自身法律权益,也可以在“当爱已成往事”之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