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道人才培养 | 线上学院第58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实务浅析
2023.12.01


2023年12月1日,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实务浅析”为主题进行了视频直播。本次直播由曲利亚律师围绕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来展开。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主要集中在合同解除、确认合同效力以及要求退还加盟费等。
二、合同效力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几种情形总结如下:1.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的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有效。
2.未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都认为有效。
3.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都认为无效。
4.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关于被特许人具有单方解除权的几种情形总结如下:1、“冷静期”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1)有约定从其约定;(2)未实际掌握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不超过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3)实际掌握经营资源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特许人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一般不会被解除,要结合被特许人的业务是否受到实质影响或是否对实现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一般不会被解除,要看虚假信息是否是否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等因素考量。
4、其他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特许经营费(加盟费)是返还问题。能返还,但可能不是全返,要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返还的数额、比例或方式。
2.保证金、押金返还问题。返还是常态,不返还是例外,要考察特许经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有无过错等因素。
1——关于冷静期 (1)明确约定“冷静期”条款,避免期限争议
特许人应该考虑在合同中增加该条款,既保护了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自己法律风险的控制。
(2)对“冷静期”内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明确约定
双方应对相应服务涉及费用进行细化约定。
2——关于两店一年
若特许人充分披露信息的情况下被特许人仍自愿签订合同的,则不会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3——关于被许可注册商标使用规范
实践中,被特许人常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对特许人商标的字样、图案等进行部分改动。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即若商标使用不规范,最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特许人应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商标使用的范围及规范使用商标的要求,定期巡查,避免发生纠纷。
被特许人出于扩大自己的商标知名度,往往会在合作过程中把自己的注册商标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推广使用,试图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商标,甚至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标为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为后期不合作单独使用其注册商标做准备。合同中明确禁止“搭便车”行为并约定违约责任,特许人应及时发现该行为,并在被许可方萌生“搭便车”行为时及时制止,避免不必要的矛盾或品牌受损。
如果特许方在合同终止后未拆除相关商标标识、办理终止商标授权手续,放任商标被使用不管或多年后才发现,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也是对特许经营市场的破坏。合同中应约定到期后的商标使用问题及具体的停止使用手续,在被特许人故意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时,特许人应及时巡查并维权,避免周边新加盟商利益受损,引发更多纠纷。
特许经营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直播分享不仅旨在为被特许人寻求商机加盟时提个醒,同时拟为特许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一些帮助,提高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有助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合作共赢,为特许经营市场贡献一己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