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对于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区分?
2024.07.10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全所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安排指导下,推出“党纪学习教育”专栏,营造全员参与、人人学纪的浓厚氛围。

对于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应如何区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